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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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科峰:本院受理原告张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定被告吴科峰归还借款10000元及借款期间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贵州永顺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容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要求你向原告支付货款30682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弋然: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4民初4918号原告何启国诉被告弋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一、被告弋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何启国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6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弋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何启国律师代理费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920元,由被告弋然承担。被告弋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陈刚:本院受理原告侯政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并从2022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15.4%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刘世均: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5652号原告杨代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平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71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3)川1402民初5652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邓文: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4233号原告向宇江与被告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补正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补正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王云国、郭丙旺、鼎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周从明、李学英、李春玉、涂静与李常运、鼎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案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王云国、郭丙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并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2023)川1402执异135号执行裁定“追加王云国、郭丙旺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3)川1402执71号案件被执行人,由王云国、郭丙旺分别在其认缴未缴纳的1600万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出资范围内对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2)川1402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鼎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周从明、李学英、李春玉、涂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该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王云国、郭丙旺、鼎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谢华强、郭春婵与李常运、鼎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案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王云国、郭丙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并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2023)川1402执异148号执行裁定“追加王云国、郭丙旺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3)川1402执72号案件被执行人,由王云国、郭丙旺分别在其认缴未缴纳的1600万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出资范围内对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2)川1402民初6074号民事调解确定的鼎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向郭春蝉、谢华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该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2024)川1402民特1号
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金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胥志文失踪一案。申请人杨金蓉称,胥志文于2008年失踪。下落不明人胥志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胥志文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胥志文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胥志文情况,向本院报告。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孔令甲:本院受理的原告宁秀琳与被告孔令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川1402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孔令甲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宁秀琳借款12,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2,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罗运枝:本院受理的(2023)川1423民初1830号原告费兴全与被告罗运枝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费兴全与被告罗运枝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费兴全负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洪雅县人民法院
魏竞兵:本院受理上诉人眉山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小波与原审被告魏竞兵、廖仪刚、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14民终1804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903元,由眉山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小琼:本院受理的(2024)川1423民初92号原告黄忠治与被告杨小琼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洪雅县人民法院
顾磊:本院受理的(2023)川1423民初1898号原告峨眉山市铭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淑娥、顾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丁淑娥、顾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峨眉山市铭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门窗款33,400元;二、驳回原告峨眉山市铭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8元,由被告丁淑娥、顾磊负担635元,由原告峨眉山市铭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63元;本案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顾磊负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洪雅县人民法院
鲁鹏: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大庆与被告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川1402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鲁鹏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唐大庆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14.2%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杨福英、刘晓利:四川万瑞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科美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追加你们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崇礼法庭第二审判庭听证审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四川浩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你(单位)土地出让金一案,申请人请求:对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洪规自资函〔2023〕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追缴决定书》的全部决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公告向你(单位)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和陈述、申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若3日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院依法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李隆富:(2023)川07民终3795号上诉人林丽因与被上诉人蔡宣华、帖菊英、原审被告李隆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420元,由上诉人林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勇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绵阳市涪城区袁超补胎店与被告李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涪城区袁超补胎店给付货款31300元及利息(以313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绵阳市涪城区袁超补胎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元,公告费用600元,共计1183元,由被告李勇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27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武县人民法院
张孝蓉:本院受理(2024)川0724民初78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张孝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69881.53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违约金14566.5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德阳艺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阳艺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安州区分公司、王金龙:本院受理(2024)川0724民初287号原告夏军与被告德阳艺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阳艺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安州区分公司、王金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定金10000元;2.解除《艺度装饰定金协议书》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6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杨涛:本院受理(2024)川0724民初90号原告张金龙与被告杨涛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5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德阳艺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阳艺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安州区分公司、王金龙:本院受理(2024)川0724民初288号原告夏大海与被告德阳艺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阳艺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安州区分公司、王金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定金10000元;2.解除《艺度装饰定金协议书》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6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李凯:本院受理(2024)川0724民初290号原告肖齐辉与被告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 000元及利息11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在本院桑枣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周清晨: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394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周清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6785.04元、截至2023年3月6日的利息12879.44元及后续利息(以尚欠本金136785.04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285.70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负担992.70元,由被告周清晨负担329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三台县潼川镇嘉秀日用品门市部(92510722MA69G69U22):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4046号原告绵阳市安州区东娟调味食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台县潼川镇嘉秀日用品门市部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