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号
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毕彦,于2013年8月17日,在新都区“中国西部品牌商品分拨中心”工作时受伤。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1983号)。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现毕彦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我局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5个工作日内对毕彦工伤保险待遇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我局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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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