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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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豪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巴中仁康消化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巴中市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豪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民终18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巴中仁康消化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但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市亿和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建庆、但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责任及义务告知书、(2023)川1823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但燕、沈建庆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亿和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151.00元。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被告但燕、沈建庆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汉源县人民法院
中新乐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成都诺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科同舟(雅安)科技有限公司、中新乐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803民初152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中科同舟(雅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诺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被告中新乐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刘继波:本院受理(2023)川0411民初3062号原告刘彬诉被告刘继波,第三人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程序转换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四川正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4)川04民终4号上诉人米易宇直方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贾登会、四川正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相关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案定于2024年2月21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佳:本院受理的(2023)川04民终1450号上诉人曾明晶与被上诉人马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相关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兰(512930196707241569):本院受理原告高德彬诉你陈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准予原告高德彬与被告陈兰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3)川1381民初7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柏垭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
黄秋娥(452131198403201280):本院受理原告敬小飞诉你黄秋娥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一、准予原告敬小飞与被告黄秋娥离婚。二、婚生女敬佳佳(生于2012年6月19日)由原告敬小飞直接抚养,被告黄秋娥自2024年1月起按月支付原告敬小飞婚生女敬佳佳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被告黄秋娥承担一半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敬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3)川1381民初7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柏垭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
王志付(512930197311071633):本院受理原告汪映顺诉你王志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被告王志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5日内偿还原告汪映顺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3年1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利息至偿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3)川1381民初7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柏垭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
张来元: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张来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9592.58元,并以代偿本金7306.29元中的未还金额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13.8%计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来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孟军:本院受理原告王辉军诉被告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
马红军:关于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川1321民初590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杨思强:本院受理刘恩浦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终结审理,现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思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刘恩浦支付租金和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32868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止,以18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以297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自2022年5月15日起至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以328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二:驳回原告刘恩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1元、公告费600元,由杨思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张继: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7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继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借款本金37505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37505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9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11元、公告费600元,由张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成都)。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高敏:本院受理原告李行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高敏向原告李行支付李晨蕊蕊2019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抚养费60000元,此款限被告高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行支付;二、原、被告所生之女李晨蕊蕊随原告李行生活,被告高敏从2024年1月起每月20日前向原告李行支付李晨蕊蕊生活费600元,李晨蕊蕊的教育费、医疗费据实凭据由原、被告各负担50%,直至李晨蕊蕊独立生活时止,每年的12月30日前结清当年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杨金璧:本院受理原告何旭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2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银行借款利息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8307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6日下午15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
王小全:本院受理原告刘正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砖款29000元及资金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8479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6日下午15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
江运财,陈清雪:关于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张军:关于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严友义,范明莉:关于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岳鹏飞:关于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刘正茂:关于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3)川13民终4962号
杨百林:你方与四川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会琼、闫均、蒋勇关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11月16日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现上诉状公告期限已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本案于2024年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桥:关于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王朗(王朗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泥龙镇文昌街144号):本院受理何明树与王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年1月4日作出的(2023)川1321民初653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何明树与被告王朗于2022年3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王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其向原告何明树租赁的位于四川省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幸福路幸福花园南大门F4幢7F(7楼)的房屋;三、被告王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何明树支付从2023年3月7日起至退还租赁房屋时止的租金;四、被告王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何明树赔偿损失625元:五、驳回原告何明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何建宗,何金容:关于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3)川1321民初7771号
马玲珑:我院受理原告李洋与被告马玲珑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牟伟:关于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川1321民初695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何勇:杜耀芳、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你及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23)川1303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6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薛强、四川睿达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5772号原告绵竹市孝德镇金顺达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朔康商贸有限公司、薛强、薛良、四川睿达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1502民初5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朔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66400.45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见判决);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66元,保全费966元,共计3132元,由被告四川朔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张云翔: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7923号原告侯啸与被告张云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1502民初7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见判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6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侯伟(511502198708111951):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7617号原告杨明翰与被告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1502民初7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侯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明翰借款本金88400元并支付利息(详见判决书)。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何长斌:本院受理的(2024)川1502民初582号原告成都东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长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垫付的劳务费82380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资金利息损失,该资金利息损失以82380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按当时的一年期LPR(3.85%)的两倍,即年利率7.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的利息为15805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何长斌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4年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曹岳峰: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5民初1552号原告李艳与被告李霜翠、曹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李霜翠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贵院撤销(2023)川1525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高县人民法院
高县文江镇凤辉食品店、冯茶凤、冯英上: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5民初2435号原告江安县阳春镇福兴商贸配送中心与被告高县文江镇凤辉食品店、冯茶凤、冯英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5938元,并自2023年2月8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以2023年2月LPR为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直至三被告还清货款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高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