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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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川1623民初6213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水井1号九鼎名都赵婷:本院受理原告苏坤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邻水县人民法院
(2024)川1623民初87号
肖伟四川邻水县城南镇文星村10组23号、廖芳四川省邻水县城南镇文星村10组56号、成都伟兴鞋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簇马路三段59号: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诺克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东莞市诺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肖伟、廖芳与成都伟兴鞋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3日9点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邻水县人民法院
王秀: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8047号原告赖韦臣与被告王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王秀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赖韦臣借款本金人民币137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从2023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时止,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40元,由被告王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张喜:本院受理的(2024)川1722民初49号原告罗碧与被告张喜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7日下午14时0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胡家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宣汉县人民法院于保:本院受理的(2024)川1722民初115号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5545.64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至2023年11月1日为4922.71元);3.诉讼费、差旅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黄小强:本院受理的(2024)川1722民初51号原告黄杨森、黄思琦、黄嘉鑫与被告黄小强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从2020年起支付三原告每人每月抚养费800元至其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胡家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刘洪:本院受理的(2024)川1722民初50号原告丁燕与被告刘洪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共同债务依法分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胡家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王智红:本院受理的(2024)川1722民初48号原告冯静蓉与被告王智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红峰镇红凤街的房产归子女所有;4夫妻债务各自承担;5.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胡家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2023)川0682民初2869号
刘旭:本院受理周思炜与刘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思炜返还借款52,062元;二、被告刘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思炜支付借款利息293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什邡市人民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裕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2804号原告王立伟与被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什邡市裕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立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8元,保全费683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741元,由原告王立伟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什邡市人民法院
卿绍琴: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3075号原告袁连金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袁连金与被告卿绍琴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袁连金自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什邡市人民法院
武胜中权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2599号原告什邡灿鑫塑业有限公司与你、张精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胜中权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什邡灿鑫塑业有限公司货款12,320.82元;二、驳回原告什邡灿鑫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7元、保全费81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3177元,由原告什邡灿鑫塑业有限公司负担2173元,被告武胜中权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4元(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经原告同意,被告武胜中权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秦安金:本院受理陈天伟与秦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秦安金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623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江县人民法院
李洪彬:本院受理肖艳与李洪彬离婚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李洪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623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江县人民法院
龙瑛: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3139号原告李朝红与被告龙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龙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朝红借款本金14,7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4,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上述款项,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朝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6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667元,由原告李朝红负担893元,由被告龙瑛负担377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什邡市人民法院
(2024)川0603民特3号
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晓兰申请宣告杨桔死亡一案。申请人杨晓兰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系姐妹关系,被申请人杨桔1992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中间从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20年,其从失踪后,在公安系统中查询至今未办理过二代身份证。经过多方查找,现仍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杨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杨桔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杨桔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杨桔情况,向本院报告。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2024)川0603民特4号
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晓兰申请宣告杨三平死亡一案。申请人杨晓兰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系兄妹关系,被申请人杨三平1995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中间从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20年,其从失踪后,在公安系统中查询至今未办理过二代身份证。经过多方查找,现仍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杨三平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杨三平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杨三平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杨三平情况,向本院报告。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2024)川0603民特5号
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肖尚云申请宣告肖尚坤死亡一案。申请人肖尚云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系兄妹关系,被申请人肖尚坤于1993年4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无法联系。经过多方查找,现仍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肖尚坤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肖尚坤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肖尚坤生存现状的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肖尚坤情况,向本院报告。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2024)川0603民特6号
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迪英申请宣告李迪勇死亡一案。申请人李迪英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系姐弟关系,被申请人李迪勇于1996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无法联系。经过多方查找,现仍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李迪勇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迪勇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迪勇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迪勇情况,向本院报告。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2024)川0603民特7号
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许凡蓉申请宣告许凡荣死亡一案。申请人许凡蓉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系兄妹关系,被申请人许凡荣于2017年7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无法联系。经过多方查找,现仍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许凡荣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许凡荣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许凡荣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许凡荣情况,向本院报告。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2024)川0603民特2号
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肖由琼申请宣告肖由明死亡一案。申请人肖由琼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系姐弟关系,被申请人肖由明精神失常,2004年年底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过多方查找,现仍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肖由明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肖由明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肖由明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肖由明情况,向本院报告。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王琴琴: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296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王琴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70, 742.94元及截至2023年8月14日的利息36,435.34元,分期摊销手续费5,618.02元,并支付2023年8月14日后的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70,742.94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琴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4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琴琴负担。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张金花: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3062号原告舒泽均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舒泽均要求与被告张金花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舒泽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什邡市人民法院
江堂银: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2149号原告黄湍奇与被告江堂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湍奇归还借款9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判令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湍奇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黄湍奇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你名下坐落于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正街7号7栋2单元4楼7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按抵押权顺位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58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348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惠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王惠君称,被申请人卿玉华于2017年4月离家出走,同年5月逐渐失去联系,最后联系时间是2017年5月12日,申请人多方寻找无果。下落不明人卿玉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卿玉华将被宣告死亡。凡知道下落不明人卿玉华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卿玉华情况向本院报告。
荣县人民法院
何春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2828号原告谢菊梅与被告何春华、第三人四川浩广天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本金86643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8664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22年7月12日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廉政监督卡、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第三日9时30分(如遇节假日则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玉容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杨玉容称,下落不明人曾美丽于2012年外出后突然失联,公安机关通过大数据多次查询,未查询到曾美丽的身份证、银行卡使用记录及其他信息,曾美丽已失踪11年多,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曾美丽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曾美丽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曾美丽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曾美丽情况,向本院报告。
荣县人民法院
郑琰峰: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775号原告高金与被告郑琰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1.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高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宁国荣: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王波与被告宁国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工资42050元;2.返还原告民政救助款及电话费12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在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钟建国:本院受理(2023)川0802民初6178号原告广元市利州区晋川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冠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四川冠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你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柯华女:本院受理的(2024)川0823民初201号原告李仕聪与被告柯华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9日下午15时在开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
韩锋:本院受理的(2024)川0823民初206号原告程志芬与被告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9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9日上午9时在开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
梁元波:本院受理(2023)川0802民初6575号原告利州强泽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告四川省恒鸿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梁元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梁元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利州强泽工程机械租赁部支付下欠租赁费用58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以58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所欠全部金额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利州强泽工程机械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原告利州强泽工程机械租赁部已预交),由被告梁元波承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利州强泽工程机械租赁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梁元波:本院受理(2023)川0802民初6581号原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地机械租赁中心、何银先与被告四川省恒鸿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梁元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梁元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地机械租赁中心支付下欠租赁费用1408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以1408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所欠全部金额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梁元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银先支付下欠租赁费用668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以6684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所欠全部金额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地机械租赁中心、何银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15.00元(原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地机械租赁中心、何银先已预交),由被告梁元波承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地机械租赁中心、何银先。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何洪: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5200号原告何炯与被告何洪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抚养费49000元,并在原告毕业前按照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平昌县人民法院驷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
何洪: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5199号原告杨晓波与被告何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平昌县人民法院驷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
彭爱民: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4336号原告何钱长与被告彭爱民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3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钱长与被告彭爱民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女何发梁、何小溪均由原告何钱长直接抚养,被告彭爱民不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何钱长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