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4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周强、汪晓:本院受理原告谭钦文与被告周强、汪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59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明国: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3民初2047号原告饶军与被告陈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明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饶军借款67000元及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被告陈明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余富川: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3民初2049号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富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富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融资租赁费58866.46元及利息;二、被告余富川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抵押车辆享有折价、拍卖、变卖等处置价款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被告余富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何江:本院受理原告王代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2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被告何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代忠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雷玲: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3民初1330号张攀兰与你及张国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和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判决如下:一、张国昌与你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二、限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140700元及利息(以1407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之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张攀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期履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4元,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854元,由原告张攀兰负担782元,被告雷玲负担507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张满元:本院受理原告郭春芳、张三全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9日上午9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营山县人民法院杜小英:本院受理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19日上午9点30分在南部县人民法院东坝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范韬、李阳:原告严永双与被告范韬、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李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严永双给付货款37740元,并从2023年9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利息至此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严永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张兴玻:本院受理原告顺庆区万盛汽配经营部与被告张兴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8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兴玻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顺庆区万盛汽配经营部货款38,90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8,9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0年9月13日起计付至款项清偿为止;二、驳回原告顺庆区万盛汽配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韦阿九: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3527号原告范林与被告韦阿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韦阿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范林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2年8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5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时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卞义军:本院受理原告吴淑芳与被告卞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321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荣县人民法院刘银:本院已受理邹娜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802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邹娜房屋租金31500元。二、驳回邹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630元。由被告刘银负担1500元,邹娜负担130元,上述款项邹娜已垫付,刘银负担部分由刘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邹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杨顺发、张自惠: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5193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与被告杨顺发、张自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顺发、张自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借款本金460487.79元;被告杨顺发、张自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罚息、复利(分段计算:截止2023年2月27日为16563.33元;2023年2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人民币460487.79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浮动利率[五年期LPR+ 98.5基点(BP),利率调整周期为一年,调整日为借款发放后每年的一月一日]上浮50%计算,复利以尚欠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浮动利率[五年期PR+98.5基点(BP),利率调整周期为一年,调整日为借款发放后每年的一月一日]上浮50%计算);被告西昌海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杨顺发、张自惠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西昌海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杨顺发、张自惠追偿;被告杨顺发、张自惠支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0元。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7.00元,由被告杨顺发、张自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侯小虎: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1930号原告四川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小虎、周代奎及第三人梁晓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侯小虎:原告张文华与被告四川齐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小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结束,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张文华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张兴华:原告杨学华与被告张兴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结束,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兴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学华劳务费41,400.00元;驳回原告杨学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卢凯:原告高波与被告卢凯、第三人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结束,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卢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波借款本金345,0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含2023年1月31日前的314,841.25元利息和2023年2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34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高波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廖家余、何彩君: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9123号原告李俊巧与被告廖家余、何彩君、凉山州现代房屋建筑集成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1.2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7000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3在尚欠被告1、2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西昌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保管什布:本院受理的(2023)川3435民初1026号原告阿衣约扎与被告保管什布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公告送达之日第二个工作日在本院田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甘洛县人民法院何鹏:本院受理的(2023)川0921民初2265号原告肖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肖冬借款本金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蓬溪县人民法院刘星(510923*******1711):本院受理原告钟云童与被告刘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923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云童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星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钟云童已预交,并同意由被告刘星直接向其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英县人民法院遂宁市实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兵: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1670号,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遂宁市实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7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以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记账本金金额、结息时间为准起算,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李兵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6874元,公告费300元,由遂宁市实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你方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遂宁摩天时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遂宁市船山区分公司与被告遂宁摩天时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公司采取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川0903民初6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遂宁摩天时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遂宁市船山区分公司支付13153.65元和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3153.65元为基数,按2022年10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2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遂宁市船山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13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170元,均由被告遂宁摩天时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期满后15日内,也可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