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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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省泸县云锦镇的泸州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1民初3137号原告屈典与被告泸州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泸州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屈典逾期交房违约金175200元,限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屈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400元,由原告屈典负担5900元,被告泸州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百和镇朱巷村5组222号的余向乾: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1民初4656号原告任义生与被告余向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向乾支付原告任义生劳务工资62000元,限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050元,由被告余向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泸州鑫震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禹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福兵、王永辉、钟俊、戴婕、周爽、车玲玲、车召艺、余果、李洪: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2860号原告泸州城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泸州鑫震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禹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福兵、王永辉、钟俊、戴婕、周爽、车玲玲、车召艺、余果、李洪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0504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泸州鑫震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城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129232.41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代偿款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8.235%计付至款清日止);二、被告泸州鑫震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城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60000元;三、被告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禹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福兵、王永辉、钟俊、戴婕、周爽、车玲玲、车召艺、余果、李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泸州城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泸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龙马潭区春雨路二段66号1栋3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龙马潭区不动产权第0034270号)拍卖、变卖、折价款项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泸州城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4514元,由原告泸州城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8693元,由被告泸州鑫震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禹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福兵、王永辉、钟俊、戴婕、周爽、车玲玲、车召艺、余果、李洪承担358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渝金融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李惠: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5253号原告李剑锋与被告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剑锋借款本金35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00元、保全费227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李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黄树林: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8120号原告陈俊诉被告黄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西昌市联谊路8号交通事故处理中队二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瑞景泰置业有限公司、罗伍甲、沙马木呷: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4930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与被告西昌瑞景泰置业有限公司、罗伍甲、沙马木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伍甲、沙马木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借款本金520626.46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7561.02元(截止2023年2月27日),并支付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520626.46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20407000)浙商银个房字(2019)第0051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罗伍甲、沙马木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律师费5000.00元;三、被告西昌市瑞景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项确定的被告罗伍甲、沙马木呷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西昌市瑞景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罗伍甲、沙马木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2.00元,公告费1800.00元,由被告罗伍甲、沙马木呷、西昌市瑞景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吴春桃:本院受理(2023)川3429民初580号原告杨顺鹏诉被告吴春桃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杨顺鹏与被告吴春桃于2023年2月22日签订的《二人合伙经营协议书》已于2023年11月09日解除;二、被告吴春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杨顺鹏合伙出资款2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吴春桃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春桃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亚洲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3437民初1091号原告(反诉被告)宜宾市志星恒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宇、亚洲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3)川3437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驳回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宜宾市志星恒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2023)川1502民初5803号潘凯(51050219811211195X):本院受理的原告宜宾普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你合同纠纷案,本院已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潘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宜宾普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挖掘机(机号60100461)被拖回造成的停运损失和公估费208, 803.20元、资金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诉讼费损失10,840元;驳回原告宜宾普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96元,由原告宜宾普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01元,由被告潘凯负担45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3)川1502民初8046号陈果(5111526199008080010)、珙县融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511526MA650PHL0M):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林帝起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已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陈果、珙县融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蒋林帝借款本金700,000元、借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础,自2023年6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0,000元;驳回原告蒋林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14元,由原告蒋林帝负担173元,由被告陈果、珙县融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0,8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李长猛: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7民初2784号原告张秀英与被告李长猛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秀英与被告李长猛离婚;二、婚生次子李青林由原告张秀英抚养,被告李长猛从2023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婚生次子李青林生活费6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告张秀英、被告李长猛各承担一半。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秀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文虹(511502199002048449):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7269号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文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1502民初7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文虹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欠款5937.65元及利息(详见判决书)、公告费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杨昌全: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3民初2762号原告古程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昌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古程友借款85000元。案件诉讼费21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昌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深圳市樱花交家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4000号原告廖弼波、林丽平与被告罗深明、宜宾市翠屏区煊铭灶具经营部、深圳市樱花交家电器有限公司、宜宾市叙州区嘉禾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1521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深明赔偿原告廖弼波、林丽平9553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廖弼波、林丽平对被告深圳市樱花交家电器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煊铭灶具经营部、宜宾市叙州区嘉禾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01元,由原告廖弼波、林丽平负担5913元,被告罗深明负担2188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深圳市樱花交家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4007号原告林丽平与被告罗深明、宜宾市翠屏区煊铭灶具经营部、深圳市樱花交家电器有限公司、宜宾市叙州区嘉禾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1521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深明赔偿原告林丽平20765.9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林丽平对被告深圳市樱花交家电器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煊铭灶具经营部、宜宾市叙州区嘉禾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2元,由原告林丽平负担1882元,被告罗深明负担320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余文皓: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7537号原告李亚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521民初7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刘成学: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6509号原告严光华与被告刘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成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严光华60000元;二、被告刘成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严光华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2022年2月1日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3.55%的年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资金占用费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严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8元,保全费651元,共计2029元,由被告刘成学负担1340元,由原告严光华负担68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5595号之一代光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21民初5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5594号之一苟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21民初5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5579号之一黄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21民初5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5603号之一黄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21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5580号之一廖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21民初5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5576号之一廖应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21民初5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5573号之一林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21民初5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5605号之一刘长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21民初5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5601号之一牟映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21民初5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5574号之一潘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21民初5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5610号之一唐嘉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21民初5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5597号之一王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21民初5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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