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前,收养了一名女婴,但因自身家庭条件无力照顾,仅收养了8个月便将女婴送回,同时解除收养关系;26年后,年近七旬的他起诉曾经的养女,要求对方赡养自己。这件案件,法庭会怎么判呢?
1955年出生的兰某是广安市广安区人,因为家庭贫困,一直未能娶妻生子。直到41岁那年,通过他人介绍,兰某收养了一名刚出生1个月的女婴,取名兰某梅,并为其办理户籍登记。1997年2月,兰某已收养女婴8个月,但此时因无收入来源需外出务工,无法继续照顾还不到1岁的兰某梅,便与其生父母协商将其送回。从此,兰某梅未再与兰某共同生活,两个家庭之间几乎也没有往来。
转眼26年过去了,今年7月,兰某因病腿脚不便无法继续务农,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又无人照顾的他想起短暂收养过的女婴,便将已长大成人的兰某梅起诉至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希望兰某梅能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查明,兰某梅当年被送回时就与兰某解除了收养关系,兰某梅的生父当时还补偿兰某近千元抚养费,兰某和兰某梅生父对此都是认可的,而且,兰某梅如今已出嫁并将户籍迁至婆家。经过法院调解,兰某梅以自己家庭较为困难为由不同意赡养兰某,但表示在逢年过节时会尽量多去看望慰问兰某。目前,广安区法院以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为由,驳回了兰某的诉讼请求。
广安区法院法官报请审批减免了老人的诉讼费,还及时走访当地村委,得知老人没有自己的房屋,目前,借宿在其侄子的旧房,法官便前往兰某住处,送去慰问品,并希望其侄子在生活中多予照顾,再三宽慰老人一定会解决好后续生活的问题。之后,法官又向当地政府通报了兰某的情况,政府了解后也表示会按照政策规定报请民政部门解决好老人后续的养老问题。付小玲 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