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3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绵阳德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陈思德、甘平梅: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4民初2962号原告绵阳市兴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绵阳德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市兴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 949,000元及违约金;二、被告绵阳德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陈思德、甘平梅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绵阳市兴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反担保抵押合同》项下生产设备等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等,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李森川: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4民初5005号原告王继斌与被告刘瑞、赵浪、王涛、李森川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广兴镇六组21号罗洪建:本院受理毛云芬与你加工合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本院(2023)川1603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向原告毛云芬的欠款38,000元及利息,以及受理费391云、公告费5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田若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与被告田若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681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田若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3,332.75元并支付透支利息934.61元、违约金3,463.69元,并支付律师费1,000元,共计18, 731.05元。案件受理费26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田若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周川将:本院受理原告雷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602民初6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唐孝臣:本院受理原告唐君豪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602民初69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王金华:本院受理原告解春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602民初6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李世荣、袁朝琴:本院受理郑行洪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本院(2023)川1603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郑行洪支付加工费欠款46,000元,本案受理费2542元,由原告郑行洪承担1542元,被告李世荣、袁朝琴共同承担1000元,分别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陈兴华、李小海: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6585号原告罗斌诉被告陈兴华、李小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兴华、李小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281647.00元及资金利息(从2018年12月26日起以28164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陈兴华、李小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7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22年1月1日起以97000元为基数,按照当时一年期LPR年利率3.7%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98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240元(原告罗斌已预交),由被告陈兴华、李小海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朱招祥:本院受理原告康小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5日上午9点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邓茂昌(邓茂昌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大南街南段22号4栋3单元5楼1号):本院受理原告李长菊与被告邓茂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3)川1321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邓茂昌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长菊借款1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金卫东:本院受理赵景奇与金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849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何文科: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4民初5748号原告羊长女诉被告何文科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羊长女与被告何文科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羊长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孙勇: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4民初5736号原告贾晓敏诉被告孙勇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晓敏与被告孙勇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贾晓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古涛、唐素琼:关于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与古涛、唐素琼、陈朝霞、南充市顺庆区古涛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依法在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拍卖古涛、唐素琼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街南三巷1号2栋1单元2楼1号,现拍卖已成交,成交价为490630元,因本院无法联系到你,现向你登报公告送达: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街南三巷1号2栋1单元2楼1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905511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监证1905510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岳书同所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梁浩: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罗英与被告梁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梁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罗英返还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23年8月4日起至10000元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55%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梁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田锋:本院受理原告吴朝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81民初5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赵军:本院受理原告阆中市新东日建材经营部诉你、第三人胡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81民初6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陈梅: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4民初4682号原告闫朝栋诉被告陈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被告陈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闫朝栋彩礼8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保全费900元,合计2,9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陈梅负担。被告陈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青波: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4民初5043号原告杨思国诉被告青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被告青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思国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10, 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青波承担。被告青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受理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杨学彬: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6249号原告吴送帮与被告杨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如下:被告杨学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送帮归还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900元,由被告杨学彬负担(已由原告吴送帮向本院缴纳,由被告杨学彬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送帮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王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与被告王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李迅、钟玉贵: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7112号原告汤红梅与被告李迅、钟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陈永刚: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7317号原告罗元富与被告陈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7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马腾洲、李正鹏、宋书洪、董小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6615、6623、6652、6673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被告马腾洲、李正鹏、宋书洪、董小强信用卡纠纷四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 民初 6615、6623、6652、6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刘波文: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5223号原告伍光兵与被告刘波文、李位建、四川多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5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付鹏飞:本院受理原告赵一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68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付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一安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深圳迪阁瑞酒店及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599号原告四川友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迪阁瑞酒店及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迪禾邦集团有限公司、安岳钦诚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公告期为三十日。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深圳迪阁瑞酒店及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友际建设工程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装 修 费928528.63元及利息(928528.6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LPR)计算);二、限被告深圳迪阁瑞酒店及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友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及利息(42634.91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LPR)计算)。案件受理费14034元,由被告深圳迪阁瑞酒店及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安岳县人民法院曾祥会: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2民初3212号原告宋学勇与被告曾祥会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2022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宋学勇与被告曾祥会离婚;原、被告共育女宋琼由原告宋学勇抚养,由被告曾祥会自2023年12月起至宋琼年满18周岁之日止,每月28日前向原告宋学勇按照800元/月的标准给付宋琼的生活费;上述期间,宋琼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品迭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余额),由原告宋学勇与被告曾祥会平均分摊;驳回原告宋学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原告自愿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