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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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3)川1525破1-4号本院根据四川远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2月22日裁定受理四川远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2月22日指定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四川远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于2024年3月1日前,向四川远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办公室座机:0831-8210333,申报债权地址:宜宾市翠屏区岷江新区翠微路阳光公园首席6A-2楼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接受债权申报管理人成员:刘漫律师,17711580835;周 旭 律 师 ,17628126120)。在申报债权期间,管理人为方便债权人申报,债权人可以于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3月1日在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进行债权申报,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远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远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3月5日9时30分在高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高县人民法院鲜芸:关于原告四川德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621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向建飞:本院受理原告太原市和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7190.70元,资金占用费1865.92元(以代偿金额7190.70元为基数,按年化率14.2%计算,从2021年12月25日暂计至债转之日2023 年 10 月 23 日),合计9056.62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暂计三百元,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8273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0日9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汪琳琳:本院受理的(2023)川13民终3822号上诉人刘江波与被上诉人汪琳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江波、汪琳琳所生之子刘家伟由刘江波抚养,汪琳琳从2023年5月起每月20日前向刘江波支付刘家伟的生活费800元,直至刘家伟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刘家伟的教育费、医疗费据实凭据由刘江波、汪琳琳各负担一半,每年的12月30日前结清当年费用;二、驳回刘江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婷、罗茂林(周婷、罗茂林身份证地址: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分堡巷22号4幢1单元2楼1号):本院受理孙薇与周婷、罗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3)川1321民初628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婷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孙薇返还借款90000元;二、驳回原告孙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雍冬梅: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怀鹏与被告雍冬梅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王怀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怀鹏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王怀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张志茂: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4518号原告罗莉萍与被告张志茂民间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张志茂偿还原告罗莉萍借款93,000元;2.判决被告张志茂支付原告罗莉萍相应欠款利息;3.判决被告张志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袁培(51302819720926077X):本院受理原告沈华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沈华仁借款1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175元由被告袁培承担。因你地址不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昌县人民法院杜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廖良明、汪志伟与被告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3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廖良明、汪志伟借款15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张博:本院受理的原告廖良明与被告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3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廖良明借款901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赵小刚、王小燕:本院受理的原告罗银秀与被告赵小刚、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3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赵小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银秀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10月16日起,以1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赵小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罗银秀违约金26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傅长江、叶艺燕: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3823/3824/ 3825/3833/3834/3835/3837/ 3838/3839/3854号原告李华新、李冬梅、赵丽琼、杜永华、向小燕、陈炜、肖爱琼、魏娜娜、魏虎成、王安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23)川1923 民 初 3823/3824/3825/ 3833/3834/3835/3837/3838/ 3839/3854号民事判决书。3823号判决如下:限被告傅长江、叶艺燕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李华新支付下欠工资700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下欠工资700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起诉时即2023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傅长江、叶艺燕负担。3824号判决如下:限被告傅长江、叶艺燕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李冬梅支付下欠工资547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下欠工资547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起诉时即2023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傅长江、叶艺燕负担。3825号判决如下:限被告傅长江、叶艺燕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赵丽琼支付下欠工资558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下欠工资5583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起诉时即2023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傅长江、叶艺燕负担。3833号判决如下:限被告傅长江、叶艺燕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李华新支付下欠工资244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下欠工资244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起诉时即2023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傅长江、叶艺燕负担。3834号判决如下:限被告傅长江、叶艺燕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向小燕支付下欠工资586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下欠工资5865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起诉时即2023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傅长江、叶艺燕负担。3835判决如下:限被告傅长江、叶艺燕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陈炜支付下欠工资566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下欠工资5663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起诉时即2023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傅长江、叶艺燕负担。3837号判决如下:限被告傅长江、叶艺燕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肖爱琼支付下欠工资504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下欠工资504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起诉时即2023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傅长江、叶艺燕负担。3838号判决如下:限被告傅长江、叶艺燕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魏娜娜支付下欠工资482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下欠工资4823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起诉时即2023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傅长江、叶艺燕负担。3839号判决如下:限被告傅长江、叶艺燕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魏虎成支付下欠工资511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下欠工资5119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起诉时即2023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傅长江、叶艺燕负担。3854号判决如下:限被告傅长江、叶艺燕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王安清支付下欠工资594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下欠工资5941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起诉时即2023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傅长江、叶艺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巴中市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4340号原告何明与被告平昌县澌岸镇澌岸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巴中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3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平昌县澌岸镇澌岸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何明工程款189576元。案件受理费4272元,由被告平昌县澌岸镇澌岸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汤婷:原告黄磊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己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公告向你送达(2023)川1922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非婚生子黄清锐由原告黄磊抚养并随其生活;限被告汤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自2023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非婚生子黄清锐抚养费130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南江县人民法院陈福和:本院受理(2023)川1922民初3566号原告白明松诉被告陈福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2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一、被告陈福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白明松劳务工资9000.00元,并自2023年12月26日起以本金9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白明松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陈福和:本院受理(2023)川1922民初3570号原告王云堂诉被告陈福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2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一、被告陈福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王云堂劳务工资10000.00元,并自2023年12月26日起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王云堂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陈福和:本院受理(2023)川1922民初3571号原告张占坡诉被告陈福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2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一、被告陈福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张占坡劳务工资14500.00元,并自2023年12月26日起以本金145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张占坡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陈福和:本院受理(2023)川1922民初3573号原告何容贤诉被告陈福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2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一、被告陈福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何容贤劳务工资9000.00元,并自2023年12月26日起以本金9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何容贤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郑双全:本院受理原告郑敏诉被告郑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2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被告郑双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郑敏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2023年12月15日至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3.85%计付)。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陈科名:本院受理(2023)川1922民初3609号原告刘芮伶与被告陈科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22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科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刘芮伶借款30万元及利息6万元,逾期从2022年1月26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刘芮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35.00元,由原告负担1271.00元,被告陈科名负担7364.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陈福和:本院受理(2023)川1922民初3568号原告陶江诗诉被告陈福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2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一、被告陈福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陶江诗劳务工资9000.00元,并自2023年12月26日起以本金9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陶江诗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刘茜:本院已受理原告王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因你拒不接听电话,具体地址不详,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王伟诉请:与你离婚;子王浩由原告抚养并随其生活,由你每月支付生活费1200.0元及教育费、医疗费的50%;各自名下债务各自偿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1日上午9时20分在南江县人民法院红塔办公区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南江县人民法院叶应全:原告何全平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己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公告向你送达(2023)川1922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叶应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何全平门窗制作安装费16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南江县人民法院任荣:本院受理(2023)川1922民初3463号原告张菊帮诉被告任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2民初3463号民事裁定书及判决书。裁定正文:对被申请人任荣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资金在50000.00元范围内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1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判决正文:被告任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张菊帮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罗政泽:本院受理(2023)川1922民初3361号原告熊传礼诉被告罗政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2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被告罗政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熊传礼劳务工资309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饶正春:本院受理罗远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送达(2023)川1922民初3462号判决书。判令:被告饶正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罗远昌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谢尚义:本院受理(2023)川1922民初3157号原告四川金锦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尚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2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一、被告谢尚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四川金锦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照202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巴中市天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何海林诉你公司(以下简称天柱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送达(2023)川1922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天柱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巴中市南江县赶场镇宏锦天城5幢第一层4号门市的房产权证登记至原告名下;二、被告天柱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返还维修基金及契税37642.00元;三、被告天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2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3%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加收30%计算至实际办理权证时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张武勇、牟小芹、四川宏义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8512号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武勇、牟小芹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35538.33元及利息、罚息;2.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张武勇、牟小芹提供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江湾城(3期)8幢1单元2楼1号房屋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获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川(2017)达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936号);3.诉请法庭依法判令被告(保证人)达州宏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