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2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刘辉:本院受理原告陈常俊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602民初7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3)川0811破2-1号2023年11月20日,本院裁定受理广元市嘉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该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裁定宣告广元市嘉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广元市嘉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杨志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090号原告邓群与被告杨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邓群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23年6月21日起以下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邓群7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1.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2.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6月20日以20000元为基数、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以70000元为基数、2023年12月21日至返还完毕之日以未返还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驳回原告邓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杨志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林艳: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1447号原告安飞与被告林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安飞与被告林艳离婚。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安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剑阁县人民法院杨斌业: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555号原告罗丽与被告杨斌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斌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罗丽欠款9000.00元,并自2021年11月16日起以下欠金额为基数按照2021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资金利息直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罗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杨斌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任烈五、王银梅: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556号李芳与任烈五、王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烈五、王银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芳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9日,以未清偿金额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利息;自2020年9月10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利息直至付清时止);二、被告任烈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除上述第一项外另行偿还原告李芳借款本金3000.00元;三、驳回原告李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00元、公告费900.00元,由被告任烈五、王银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郑仕安: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3087号付海斌与郑仕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仕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付海斌借款本金41000.00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以下欠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郑仕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赵袁: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3112号刘芬与赵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刘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剑阁县人民法院徐可当: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3177号邓华容与徐可当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邓华容与被告徐可当离婚。二、婚生女徐沐杉由原告邓华容直接抚养至年满十八周岁,被告徐可当自2024年1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婚生女徐沐杉当月抚养费800.00元直至婚生女徐沐杉年满十八周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邓华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张远观: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3200号原告张明再与被告张远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张远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明再劳务费9820.00元并赔偿损失(计算方式:从2020年3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3.45%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付款期限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600.00元,共计650.00元,由被告张远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毕小涛:本院受理(2023)川0802民初6573号原告广元忆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毕小涛、覃华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毕小涛、覃华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忆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支付下欠消费费用282326.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以282326.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所欠全部金额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元忆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35.00元(原告广元忆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毕小涛、覃华菊承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元忆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广元忆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覃华菊:本院受理(2023)川0802民初6573号原告广元忆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毕小涛、覃华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毕小涛、覃华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忆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支付下欠消费费用282326.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以282326.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所欠全部金额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元忆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35.00元(原告广元忆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毕小涛、覃华菊承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元忆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广元忆通科技工业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冯立栋:本院受理(2023)川0802民初5380号原告冉沛与被告冯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冯立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冉沛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22年8月3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冉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原告冉沛已预交),由被告冯立栋承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冉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梁元波:本院受理(2023)川0802民初6576号原告曾少林与被告梁元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梁元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曾少林支付下欠租赁费用667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以667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所欠全部金额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曾少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0.00元(原告曾少林已预交),由被告梁元波承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曾少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武汉立明乐公司、邹立新: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欣茂盛路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立明乐劳务有限公司、邹立新、四川仁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民终2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曾艳平: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身份证号130925198705065114)公告送达(2023)川1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曾艳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50,000,000元,支付资金占用费37,614,315.08元及后续资金占用费(后续资金占用费从2023年12月1日起,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德金: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3民初3147号之一贡嘎县江塘镇川渝饭店与被告李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李德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贡嘎县江塘镇川渝饭店欠款71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1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76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德金负担。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1123民初3147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马腾蛟: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3民初2857号原告谢贤斌、吴玉芬与被告马腾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腾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贤斌、吴玉芬借款本金100, 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 3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马腾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马海尺哈:本院受理的(2023)川1113民初460号原告廖丽与被告马海尺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海尺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廖丽货款22 000元。二、驳回原告廖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海尺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曾学燕、杨进:本院受理原告李霞与被告曾学燕、杨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13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曾学燕、杨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李霞借款本金239, 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曾学燕、杨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亮:本院受理的(2023)川1112民初1255号原告泸州市类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文亮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文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市类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27,148.4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元,由被告文亮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限你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徐敏:本院受理原告席雷与被告徐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1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席雷的运输费用11, 30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公告费(具体费用以公告费票据或者支付凭证为准),由被告徐敏负担(原告席雷已预交,被告徐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席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罗凌群:本院受理的(2023)川1111民初1297号原告段祥与被告罗凌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毛红英: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1435号原告向琨诉被告毛红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后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苏稽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王超: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1434号原告左菲菲诉被告王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后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30分在本院苏稽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钟超: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8891号原告鄢世成诉被告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后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本院苏稽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但常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1441号原告李秀明诉被告但常军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后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苏稽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卞艺吉: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683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被告卞艺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02民初683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陈丽娟: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682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被告陈丽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02民初682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陈丽娟: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682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被告陈丽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02民初68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程刚: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1414号原告张崇新与被告程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02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苏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熊云峰:本院受理原告陈强与被告熊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24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井研县人民法院熊云峰:本院受理原告汪绍华与被告熊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24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井研县人民法院熊云峰:本院受理原告虞德禄与被告熊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24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井研县人民法院熊云峰:本院受理原告崔龙均与被告熊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24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井研县人民法院熊云峰:本院受理原告吴有松与被告熊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24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井研县人民法院(2023)川1525破2-4号本院根据宜宾市永骅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2月22日裁定受理宜宾市永骅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2月25日指定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宜宾市永骅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当于2024年3月1日前,向宜宾市永骅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办公室座机:0831-8210333,申报债权地址:宜宾市翠屏区岷江新区翠微路阳光公园首席6A-2楼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接受债权申报管理人成员:刘漫律师,17711580835;周 旭 律 师 ,17628126120)。在申报债权期间,管理人为方便债权人申报,债权人可以于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3月1日在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进行债权申报,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宜宾市永骅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宜宾市永骅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3月5日11时30分在高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高县人民法院赵全珍、王兴兵:关于原告四川德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622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侯思宝:本院受理张小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2000元及诉讼咨询费3000元。由于无法向你们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846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