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2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刘龙均:本院受理原告南江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龙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2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1.被告刘龙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南江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9999.85元;2.被告刘龙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南江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3年9月10日的借款利息3609.83元,并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66%从2023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偿清全部本金之日为止);3.案件受理费114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龙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陈红:本院受理原告王康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2民初40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王康全起诉要点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及时偿还借款3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8日起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12日在本院红塔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刘伟:本院受理(2023)川1921民初2811号原告刘浪与被告刘伟、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浪借款本金22000元,并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1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清偿借款时止。被告刘明仅对被告刘伟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二、驳回原告刘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刘洋:本院受理(2023)川1921民初3121号原告张洪国与被告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洪国借款本金15125元,并以15125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1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清偿借款时止。案件受理费18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熊剑:本院受理(2023)川1921民初3574号原告张斌与被告熊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熊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斌欠款12933元;二、被告熊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斌保险服务费1000元、保全费149元;三、驳回原告张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熊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杨剑波:本院受理(2023)川1921民初3673号原告甘茂丽与被告杨剑波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甘茂丽与被告杨剑波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甘茂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邸骥飞、贺小琴: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3658号原告巴中中泉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娅丁、蒋靖文、李佳、李国华、刘畅、邸骥飞、陈思同、贺小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调解书。本调解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王静: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5257号原告任志建起诉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志建借款本金2万元。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则需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实际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刘超、邬丹: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5258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刘超、邬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超、邬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23年9月27日利息为19,553.92元,后续自2023年9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58%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映:本院受理原告刘长生与被告张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6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四川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正甫、陈向飞与被告何大升、四川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6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提醒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范显江: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6841号原告魏荣起诉范显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范显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荣借款本金5万元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邓喜容: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7010号原告黄丽与被告邓喜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或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3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温福喜: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7585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温福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于2024年2月19日上午09时30分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丁宗艺、罗廷蓉、谭宇、谭万才、王礼国、王诗权、张志强、张容: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7695号原告谭小康与被告丁宗艺、罗廷蓉、谭宇、谭万才、王礼国、王诗权、张志强、张容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岳永生: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7827号原告廖军与被告岳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或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王涛: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8256号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被告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9时15分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莎:本院受理的(2023)川19民初40号原告李培兰因与被告严雍、严群、严娥、李莎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民初40号保全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莎名下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南磷路66号1幢5层房屋(证书号:川(2016)南江县不动产权第0001683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申请人李培兰名下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光雾山大道朝阳段1号宏帆广场8幢7层231号房屋(不动产证号:川(2022)南江县不动产权第0006326号),查封期限三年。(2023)川19民初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兰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苏丽:本院受理的(2023)川0921民初3252号原告唐海龙诉你离婚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离婚。2、夫妻二人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3、儿子唐文铭由被告苏丽抚养至18岁,原告自愿每月给2,000元抚养费(包含生活费,学费,生病),每月有4天探望教育子女的权力,18岁后如能继续读书,学费、生活费、车旅费凭有效票价,原告在给付50%的现金。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鸣凤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蓬溪县人民法院四川建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921民初2758号原告四川易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蓬溪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你支付原告工程款7650359.60元,并以7650359.6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利息,从2021年6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判令你退还保证金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利息,从2021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判令你支付塔吊基座安装费52000元,并以520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利息,从2021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四、判令被告蓬溪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向原告支付上述1-3项诉讼请求本金和利息的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保函费等均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蓬溪县人民法院李代付(510921*******6590):本院受理原告沈元儿与被告李代付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923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元儿、被告李代付离婚;二、李梓航由原告沈元儿直接抚养,其抚养费由原告沈元儿负担;三、驳回原告沈元儿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沈元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英县人民法院徐海静(510923*******3929):本院受理原告张妍希与被告徐海静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923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徐海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妍希支付2016年4月至2023年6月的抚养费共计65760元;徐海静从2023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张妍希抚养费1000元,直至张妍希年满十八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徐海静负担(徐海静直接支付给张妍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英县人民法院杨小军(510921*******6695):本院受理原告林华群与被告杨小军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923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华群、被告杨小军离婚;二、次女杨欣怡由原告林华群直接抚养,其抚养费由原告林华群负担;三、驳回原告林华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林华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英县人民法院唐文永: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3243号原告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唐文永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蒋玉梅、何超: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蓬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溪县人民法院石千(510923*******3356):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岗与被告石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923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石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永岗支付劳务费19980元。案件受理费299.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石千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英县人民法院严兴平(510112*******1526):本院受理原告李秀容与被告严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923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严兴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秀容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二、驳回李秀容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严兴平负担(受理费50元李秀容已预交,并同意严兴平直接向其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英县人民法院文灿林(511027*******5834):本院受理原告何发友与被告文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923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文灿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发友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二、驳回何发友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元,由何发友负担4.5元、文灿林负担50元(由文灿林直接支付给何发友);公告费300元,由文灿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英县人民法院曾仕奇: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2823号原告汪溪玥与被告曾仕奇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曾仕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汪溪玥支付抚养费21000元(2023年2月1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止);二、曾仕奇从2023年9月1日起每月向汪溪玥支付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支付方式:从2023年9月起至2030年5月22日止,每月1号向汪溪玥支付抚养费3000元;从2030年5月23日起至汪溪玥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1号向汪溪玥支付抚养费1000元。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00元,由曾仕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刘福生: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2417号原告罗军与被告刘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刘福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罗军返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3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76元,由刘福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马丽媛: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2264号原告郭德昌诉被告马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马丽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郭德昌返还借款203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0300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案件受理费520元,公告费300元,由马丽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吴思彬: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1917号原告吴习国与被告吴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吴思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吴习国返还借款102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2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3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40元,由吴思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潘兰: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7834号原告吴云、叶增强与被告潘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潘兰返还原告吴云、叶增强借款200 0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8 463元,由被告潘兰负担(原告吴云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 463元)。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3)川1702执恢943号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支行、杨立忠、杨跃琼、杨小平:本院在执行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支行与杨立忠、杨跃琼、杨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需对被执行人杨绍荣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柴市街开发公司拆安房2幢底层9号营业厅(产权证:达州市房权证私权字第00033293号)进行评估。现通知杨立忠、杨跃琼、杨小平公告送达之日第三日的上午10:00到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406办公室选取评估机构,如无故缺席或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按照法律规定随机抽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熊虎:本院受理原告黄和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702民初94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四川恒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红诉被告达州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合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恒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702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四川恒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红支付工程款3,992,000元并承担资金利息(利息以3,992,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陈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736元,由被告四川恒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李仕玉(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虎让乡陵江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712065808):本院受理(2023)川1703民初5213号原告刘兴华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703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刘兴华与被告李仕玉的婚生子刘小羽由被告李仕玉抚养变更为由原告刘兴华抚养;二、被告李仕玉从2019年2月15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子刘小羽生活费600元/月,并承担婚生子刘小羽医疗费、教育费的50%(凭票据),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刘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仕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全玉珍: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2民初3509号原告罗大付与被告全玉珍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2022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罗大付与被告全玉珍离婚。二、罗红梅由被告全玉珍抚养。案件受理费260元,原告罗大付自愿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贵州省德江县煎茶镇滚坪村上滚坪组 伍海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冬伟诉被告伍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623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