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公告

  • 四川法治报
    2023年11月17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毛凤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与被告安正德、毛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德昌县人民法院唐密:本院受理的(2023)川3424民初1903号原告时兆军与被告四川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唐密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唐密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判决。
      德昌县人民法院何小林: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6165号原告金兴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法庭(西昌市长安南路40号)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刘志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巧与被告刘志军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823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汉源县人民法院沙卫彪: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2民初2741号原告曾雪梅与被告沙卫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2022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1.3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1.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被告沙卫彪负担。若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何敏:本院受理原告陈波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21民初5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位于宜宾市叙州区南岸东区七星路以北绿洲家园小区20幢3单元6层12号不动产[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00114672号,宜市翠国用(2009)第13942号],由原告陈波所有。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王清洪、倪燕萍: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执异1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瑞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Y32N34)申请追加你二人为被执行人一案,已审查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曾容平:本院受理原告宜宾临港永兴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学东、曾容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521民初47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胡调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0421民初1789号原告霍文平与被告胡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421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米易县人民法院向习武:本院受理的(2023)川0421民初2074号原告彭先有与被告向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米易县人民法院成都通吃科技有限公司:米易县方政电脑服务部申请执行米易若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8)川0421执436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米易县方政电脑服务部向本院申请,将你公司追加为上述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川0421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将你公司追加为(2018)川0421执436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现因你公司未在注册地,邮寄送达无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川0421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上述裁定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米易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一段263号1栋1单元7楼1号陶健锌:本院受理的(2023)川1623民初4819号原告王福松与被告桂军红、陶健锌、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五四路54号1栋1单元8楼1号梅雄:本院受理(2023)川1623民初5845号原告邻水县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梅雄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邻水县人民法院四川省邻水县四海乡金星村2组38号彭川:本院受理的(2023)川1623民初48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四川省邻水县两河镇荆坪社区9组43号程超: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川1623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袁卫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诉被告袁卫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6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袁卫均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截止2023年9月26日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2398.11元,利息、违约金2231.66元,合计14629.77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27日起的利息,以实际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袁卫均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梁洪源: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504号原告梁焕纪与被告梁洪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洪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焕纪借款114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张家港保税区伍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伍金富、陈琴琴: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6298号原告广元沃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伍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伍金富、陈琴琴及第三人四川努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20200617号《采购合同》及《采购合同之补充协议》;2.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预付货款2616435元及利息(以2616435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5.47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6月5日为231189.29元)暂合计金额2847624.29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张佳鑫:本院受理的原告方蓓芬与被告张佳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佳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蓓芬借款本金44373.18元;二、驳回原告方蓓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方蓓芬负担390元,被告张佳鑫负担9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张才福:本院受理原告戚永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上午9点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白登兴:本院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成都分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728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8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罗小勇:本院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成都分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743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8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谢小东: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文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4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成都)。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古国周(445281198702175836):本院受理原告王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81民初5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不准原告王润与被告古国周离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刘延林:赵涛与刘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裁定书(冻结、查封),限你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西充县人民法院李先伦: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春秀诉被告李先伦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4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何春秀与被告李先伦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何春秀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何春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南充琪澧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2民初11121号南充市嘉陵区亿合食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充市嘉陵区亿合食品经营部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南充琪澧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南充市嘉陵区亿合食品经营部支付货款17854.49元及2023年7月3日转账至法人俞惠丽个人账户保证金1500元,合计19354.49元,违约金1元;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6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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