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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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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
2023年11月15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张显姣、赵丹: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3民初3979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有效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二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盐亭县人民法院玉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3)川0723民初3167号陈云:本院受理原告丁婷婷诉你陈云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公告期届满后,于2023年12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鲍拉(51072219809030066):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4779号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潼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孙旗(510722198912212798):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4786号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潼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张炳林(51062319880608931X):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4795号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潼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张永建(51072219870317879X):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547号原告况洪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潼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银勇(510722199309047657):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664号原告毛志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潼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杨思宇: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228号原告何茜与被告杨思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7238元及逾期利息714.1元(以57238为本金,自逾期还款2023年5月4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参照2023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3.45%利率标准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曲 木 麻 曲(513431198403013929):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387号原告王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潼川人民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邹正伟(510722197007055139):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820号原告陈远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潼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丁锐、武汉喜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喜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武汉金喜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任大燕与重庆喜鹊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大燕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马德、丁锐、武汉喜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喜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武汉金喜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因丁锐、武汉喜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喜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武汉金喜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丁锐、武汉喜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喜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武汉金喜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川1802执异82号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执行异议申请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刘银:本院受理(2022)川1802民初3029号原告邹娜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执552号海南越海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泸州家兴集成房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越海天宫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唐中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泸州家兴集成房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定。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黄陈: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4683号原告宜宾春天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1521民初4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地址: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丹桂街北段146号,联系电话0831-6611093),逾期视为送达。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翁发香: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5民初1629号原告缪倩与被告翁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翁发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缪倩借款12409元;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翁发香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乐山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肖正君: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5民初1658号原告刘红松与被告乐山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肖正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乐山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肖正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刘红松装修款50000元,给付截止2023年5月11日的资金占用利息2964.6元,合计52964.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偿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其中20000元的利息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七计算;其中30000元的利息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三五计算,2023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七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525民初1658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高县人民法院陈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3民初664号案件原告余双华与被告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1123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双华借款本金122,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74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余双华已预缴),由被告陈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杭州华龄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徐仲仁与被告杭州华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1123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杭州华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徐仲仁保证金5,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4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4日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7日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3日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6日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二、被告杭州华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徐仲仁工程款、利息及损失共计3,000, 000元;三、被告杭州华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徐仲仁律师费用150,000元;四、驳回原告徐仲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原告徐仲仁已预交),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杭州华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犍为县人民法院杨岱:本院审理原告陈淑芳与被告杨岱、吴俊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81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杨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淑芳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6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韩彪:本院受理的李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3年11月10日依法缺席作出判决:被告韩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李婷借款6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6,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4日起至还清为止,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5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韩彪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26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夹江县人民法院刘陆雁:本院受理的(2023)川1132民初724号原告刘杰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陆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杰2022年2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期间的生活费及教育费共计18,600元;二、被告刘陆雁于本判决生效后,从2023年8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原告刘杰生活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并承担此期间原告刘杰的教育及医疗费(凭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陆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王程: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4民初1135号原告潘国伟与被告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井研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