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公告

  • 四川法治报
    2023年11月9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冯素梅:本院受理(2023)川1321民初7073号原告胡启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南部县人民法院
      彭国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4民初259号原告杨成高与被告杜绍成、彭国军、四川品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彭国军、杜绍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成高支付工程款12万元及资金利息;被告四川品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支付的工程款12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杨成高承担付款责任等。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王辉平:本院受理(2023)川0724民初2759号原告唐永清与被告王辉平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主文:限被告王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唐永清支付吊装费28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付清之日止)。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覃树健:本院受理(2023)川0724民初3292号原告绵阳名仁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覃树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主文:限被告覃树健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绵阳名仁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760.00元。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岳继红: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4550号原告三台县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岳继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三台县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243元、公摊电费120元、二次供水加压费100元、违约金194.58元,共计3657.58元。二、驳回原告三台县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0元,由被告岳继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刘晨: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273号原告梁绍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6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中太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张维(510722198412150834):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435号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你立即偿还贷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潼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金丽: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509号原告郑秀英诉被告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22年6月27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4倍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李蓉: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562号原告刘轩与被告李蓉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月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由被告承担一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3月起至2023年9月的抚养费207000元(1500元/月× 138个月);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乐安人民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2023)川0722民特111号申请人王安明申请宣告何茂华(四川省三台县观桥镇山花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5807252006)失踪一案,申请人称何茂华走失后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下落不明人何茂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何茂华将被本院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何茂华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何茂华情况向本院报告。
      三台县人民法院
      杜峰(51072719910302251X)、杨帅(510121198801165010):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执异87号,申请人四川森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加杜峰、杨帅为被执行人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第三日向本院提交,届时未提交,本院将依法裁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左飞、刘泓妤: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隆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博众珏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罗建、刘泓妤、左飞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04执异95号。裁定:追加被申请人罗建、刘泓妤、左飞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蔡英:本院受理原告安显军与被告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0704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显军偿还借款2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蔡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显军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诉讼保全费34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蔡英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合计940元限被告蔡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300元已由原告先行垫付,由被告蔡英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安显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钟恩、刘红:本院受理陈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92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将其从平安银行取得的两笔贷款(金额合计370000元)转借给二被告的行为无效;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转借剩余贷款本金140995.42元;三、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3120元,公告费30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熊梓呈(四川省三台县人):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522号原告威海市壹加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梓呈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还金额7807.98元(以7807.98元为基数计算,按每日0.02%计算,从代偿时间2022年3月16日暂计至2023年8月21日,共逾期553天,逾期利息863.56元),以上合计8671.54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张小军,住四川省阆中市彭城镇白安村一组16号: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4480号原告任发明与被告张小军买卖合同纠纷案,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一、由张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任发明货款41843元及利息(以41843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时止);二、由张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任发明公告费600元;三、驳回任发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2元,由张小军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孙凤英: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156号原告黎梓晨与被告孙凤英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54000元,教育费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乐安人民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2023)川0722民特110号申请人王代森申请宣告王辉(四川省三台县观桥镇同春村10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60601211X)失踪一案,申请人称王辉出走后下落不明已满三年。下落不明人王辉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王辉将被本院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王辉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王辉情况向本院报告。
      三台县人民法院
      李奎成:本院受理的(2023)川1002民初3087号原告曾晓博与被告李奎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1002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奎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原告曾晓博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18,650元;二、被告李奎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租用替代性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1,080元;三、驳回原告曾晓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雷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1002民初4143号原告李东与被告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3年12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贵州鑫泰通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011民初4239号原告内江市凯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鑫泰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恬成食品经营部:本院受理的(2023)1011民初4049号、(2023)川1011民初4050号、(2023)川1011民初4051号、(2023)川1011民初4818号原告邓爱、原告杨勇、原告内江市卢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兰晓锋分别诉你方的四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四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吕成云: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2民初2930号原告薛永梅与被告吕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吕成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薛永梅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参照2023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55%计算支付原告薛永梅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薛永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吕成云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会理市人民法院
      余仁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崇雁与被告余仁华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川3402民初3865号。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余明洁、余家瑞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婚生子余明洁、余家瑞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婚生子余明洁、余家瑞抚养费各1000元/月,合计:2000元/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公告期届满后三日内2023年12月12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理市人民法院
      蔡茂松:本院受理的(2023)川3434民初1322号原告凉山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蔡茂松(身份证号码: 510721196512106018)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依法缺席判决:驳回原告凉山利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邹小龙:本院受理的(2023)川3434民初482号原告四川成都焱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布拖阿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菊兰、邹小龙(身份证号码: 51030319820908051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布拖阿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成都焱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016756.71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吉木么有最则:本院受理原告且沙尔沙诉被告吉木么有最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吉木么有最则公告送达(2023)川3429民初286号案件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布拖县人民法院
      杨建秋: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4366号,原告蒋守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杨建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蒋守军人民币390000.00元;二、驳回原告蒋守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50.00元,由被告杨建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张兴华:本院受理原告杨学华与被告张兴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26600元粉糊工钱,14800元支模工钱(共计41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7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阿于拉洛: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4450号原告张尔洗诉被告阿于拉洛、俄木伍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东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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