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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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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
2023年11月9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四川省泸县云锦镇骑龙寺村2 组 34 号 的 赵 华(510521197409103832):本院受理(2023)川0521民初3649号原告袁晓菲与被告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袁晓菲货款486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元,财产保全费50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34元,由被告赵华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泸县人民法院
周超越:本院受理的(2023)川0623民初5250号原告谢冬梅与周超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不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3日9时在本院凯州新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中江县人民法院
四川棚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魏中建: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2432号原告四川鑫桂湖防水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37,100元;二、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37,1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LPR的四倍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787元、诉前保全费2349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9736元,由被告四川棚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杜明运:本院受理原告权思娇诉被告杜明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杜明运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623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江县人民法院
张金花: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3062号原告舒泽均与被告张金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3,本案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
李伍文: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3079号原告刘应平与被告李伍文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什邡市师古镇慈山村15组2号住房一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7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
什邡市聚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0682民初2281号原告刘兴萍、2282号原告陈词淑、2283号原告胥琴、2285号原告陈春华、2286号原告李道英、2287号原告孙富万、2291号原告王道燕分别诉被告什邡市聚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共7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2023)川0682民初2281号、2282号、2283号、2285号4案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开庭审理(2023)川0682民初2286号、2287号、2291号3案于2023年12月11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
龙瑛: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3139号原告李朝红与被告龙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6日9:30在什邡市人民法院蓥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
帅霞、熊加毫: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2423号原告鄢阳莉与被告帅霞、熊加毫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书和判决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阳莉撤回对被告熊加毫的起诉。判决如下:被告帅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鄢阳莉欠款185,97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未支付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8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1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720元,由被告帅霞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什邡市人民法院
凃小龙: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2445号原告方涛与被告凃小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凃小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涛欠款1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48元、保全费1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28元,由原告方涛负担150元,被告凃小龙负担978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什邡市人民法院
谢小华:本院受理杨灿有诉谢小华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谢小华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下午15:00在本院广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中江县人民法院
唐红梅:本院受理(2023)川0682民初19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被告魏宇、唐红梅、德阳鑫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魏宇、唐红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农业银行借款本金368, 784.38元、利息12,809.48元,罚息233.40元,复利359.49元以及自2023年11月1日起的罚息、复利;2.被告德阳鑫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农业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709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694元。由被告魏宇、唐红梅、德阳鑫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邹书生: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3003号原告曹琦与被告邹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2年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为3107.15 元。本息暂合计为53107.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裁定书(转程序)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
万波: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4587号原告刘霞芬与被告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万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霞芬借款本金58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88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任忠伟: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5341号原告先成忠与被告任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4500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4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7日起按年利3%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误工费156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独任审理)、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思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眉山金辉商业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2498号原告四川世邦名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金辉商业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眉山金辉商业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世邦名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081608元;二、驳回原告四川世邦名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80元,由被告眉山金辉商业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418元、原告四川世邦名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662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眉山金辉商业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李红兵: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4200号原告华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明强、邹英、眉山市金泰物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仕文、李红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杨祖秀: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5375号原告雷汉勤与被告陶先成、第三人杨祖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下午15时00分在东坡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眉山市东坡区杭州中路173号东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2023)川1403民初2943号杨升学:本院受理原告徐阳与被告杨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举证期满之日起的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刘小波: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土地乡荷花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307315299。本院受理原告谢佳美与被告刘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403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小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佳美借款本金60,0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1403民初3057号江燕飞:重庆市江津区长风路958号15幢17-4,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60709911X。本院受理原告罗忠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2,439元,并自2023年7月9日起至货款付清时止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简转普裁定书(独任)、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江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邬太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勇康与被告邬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川1423民初1885号],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违约损失(以9000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洪雅县人民法院
伍志康:本院受理原告徐燕与被告伍志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川1423民初157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伍志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燕偿还借款本金3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4.8%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伍志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洪雅县人民法院
陈淑云、曹平:本院受理梅州市联鑫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与陈淑云、曹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1民终2193号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荣臣: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峰因与被上诉人乐山市天弘益华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胡永、郑荣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民终2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陈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2,668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由上诉人陈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峨眉山市民胜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2879号一案判决驳回原告许雪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许雪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罗莲: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5490号一案判决不得执行登记在罗莲和余建平名下的位于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铜河路北段146号1幢1单元10楼4号房产【0039759】;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02民初5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邹文超: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1412号原告邹雨婷、邹雨萱与被告邹文超抚养费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后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4:30在本院苏稽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乐山海立德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5132号一案判决:1、被告廖承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龙琴、朱俊钢货款40,000元;同时,原告龙琴、朱俊钢向被告廖承天退还案涉空调设备;2、被告廖承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龙琴、朱俊钢损失75, 941.64元;3、被告廖承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琴、朱俊钢保全费1,150元;4、驳回原告龙琴、朱俊钢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02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许坤:本院受理原告贺婷婷与被告许坤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1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一、准予原告贺婷婷与被告许坤离婚;二、婚生子许子豪随原告贺婷婷生活,被告许坤从2023年11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儿子许子豪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1,200.00元,直至儿子许子豪独立生活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贺婷婷负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成都晖成威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111民初963号原告肖成洪与被告成都晖成威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铜茨乡兴旺木材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朱正双与被告乐山市沙湾区铜茨乡兴旺木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11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乐山市沙湾区铜茨乡兴旺木材加工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正双货款(木材拖欠款)52,000.00元;二、驳回原告朱正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朱正双负担案件受理费173元(已交),由被告乐山市沙湾区铜茨乡兴旺木材加工厂负担案件受理费1,127.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朱正双已预交,被告乐山市沙湾区铜茨乡兴旺木材加工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朱正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2023)川1133民初727号李智慧:本院受理的(2023)川1133民初727号曲别拉布与李智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智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曲别拉布木材垫付款48,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李智慧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杨嘉鑫:本院受理(2023)川1126民初1465号原告杨芊羽与被告杨嘉鑫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其它费用(从2018年12月20日至2023年10月,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其余费用从2023年11月至杨芊羽大学毕业,包括每月生活费人民币2500元,其余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漹城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夹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