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7日

  • 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2023)川1321民初6555号四川耘龙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敬洪琼诉被告四川耘龙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
    周荣(户籍地址: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飞龙东路40号1栋2单元5楼2号)、周斌(周斌户籍地址: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枣儿园村4组54号):本院受理杜化友与周荣、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年11月2日作出的(2023)川1321民初523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荣、周斌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杜化友返还本金80000元,支付利息3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杜化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定强、孙秀芳:本院受理戴顺华诉李定强、孙秀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3)川1321民初5336号南部县晨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坤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永涛:本院受理原告俞明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1500元。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649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
    马锦轩:本院受理眉山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8000元及利息。由于无法向你们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39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2民初6519号原告四川图腾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3, 008.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4,259元,由原告承担128元,被告承担4,13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刘爽:本院受理原告阆中市永芬食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81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
    青波(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龙蟠镇任家坝村1组55号):本院已受理(2023)川1304民初5043号原告杨思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12月1日起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龙蟠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胡德新: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2民初9101号原告杜勇与被告胡德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胡德新立即偿还原告工资3500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正”;二.判令被告胡德新另外支付原告资金利息5%每年和违约金5000.00元(共计1.2万元);三.诉讼费等一切开支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何菊华、汪选文: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部县分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1823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278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
    陈光西(510112197809203017):本院受理的(2023)川1325民初3606号原告胡鲜筠与被告陈光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23年9月1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陈光西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晋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充县人民法院
    陈光西(510112197809203017):本院受理的(2023)川1325民初3607号原告徐益湘与被告陈光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4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23年9月1日起以144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陈光西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晋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充县人民法院
    何存伟、何仕军、何灿培: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华与你们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3)川1325民初960号民事判决。现原告陈建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为: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四川吏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仕军、何存伟、何灿培对欠付上诉人的工程款463926.16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以463926.1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改判四川金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吏邦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上诉人直接支付;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西充县人民法院
    雍小龙:本院受理原告陈家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1500元,并以11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1.5倍LPR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222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646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
    周婷、罗茂林(周婷、罗茂林身份证地址: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分堡巷22号4幢1单元2楼1号):本院受理孙薇与周婷、罗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28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郝荣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6175号原告赖昌应与被告郝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郝荣华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赖昌应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8月28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45元,由被告郝荣华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王继伟、闾店、四川承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佳艺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谭华飞与王继伟、闾店、四川承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佳艺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川1702民初667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郑碧芳: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6736号原告四川省朝阳旭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碧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郑碧芳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四川省朝阳旭日商贸有限公司家具货款10000元、违约金3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合计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75元,由被告郑碧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王秀: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8047号原告赖韦臣与被告王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37000元,以及违约之后2023年7月30日起至本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进行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何传波: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6643号原告何传培与被告何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何传波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何传培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时止,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00元,由被告何传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杨彬: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7712号原告陈小林诉被告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6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杨德伟: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6643号原告何勇与被告杨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杨德伟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何勇借款本金人民币2435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从2023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时止,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553元,由被告杨德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傅鸿: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7827号原告刘英与被告傅鸿合伙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确认2022年10月-2023年8月原告与被告存在合伙关系;2.请求确认原告合伙份额为10%,被告合伙份额90%;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7147.7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覃敬泽: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7820号原告达州市自留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覃敬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347元;2、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马丽媛: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2264号原告郭德昌与被告马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10时30分在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横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胡昂:本院受理的(2023)川0921民初2840号原告张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民间借贷借款18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鸣凤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蓬溪县人民法院
    全小兰: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2612号原告刘厚福与被告全小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横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马丽媛: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2264号原告郭德昌与被告马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10时30分在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横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胡昂:本院受理的(2023)川0921民初2840号原告张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民间借贷借款18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鸣凤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蓬溪县人民法院
    全小兰: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2612号原告刘厚福与被告全小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横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5356号王毓骏:本院受理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与被告王毓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毓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16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715.5元及违约金270元,合计2985.5元;二、驳回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王毓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5355号吴浩:本院受理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与被告吴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吴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230元及违约金623元,合计685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0元,由被告吴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5357号陈鑫海:本院受理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与被告陈鑫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鑫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4933.6元及违约金493.36元,合计5426.9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陈鑫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全小兰: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2612号原告刘厚福与被告全小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横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银安全: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2414号原告龚书能与被告银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横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7554号张仁苹:本院受理米昌贵与张仁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借款17000元及利息6000元(自2022年12月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月600元计算);2.本案全部费用包括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9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7620号唐宇:本院受理原告周朝春与被告唐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7280号米祖秀、刘洁:本院受理原告余新德与被告米祖秀、刘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3840.33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状之日为2328.9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龙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代海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3082号原告覃芳慧与被告代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下午2时30分在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横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傅冬: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3084号原告张玉梅与被告傅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10时在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横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林世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3104号原告贺志强与被告林世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下午3时30分在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横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刘兵: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3047号原告衡利平与被告刘兵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横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杨仕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3101号原告邓菊华与被告杨仕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下午4时在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横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周长春: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3085号原告王洪与被告周长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11时在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横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7482号刘成明:本院受理原告桂千林与被告刘成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合作款7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9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105938.19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7月27日为107509.32元,本项共计213447.51元;3.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丁笃荣、周本兰: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321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被告丁笃荣、周本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159.11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照《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6月21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为1359.74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判令原告对二被告位于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3段御景尊邸555-1-1-1706号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双石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罗小平:本院受理原告卿皇全与被告罗小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321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荣县人民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
    自贡艺墅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明友: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2084号原告余秀英与被告自贡艺墅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自贡艺墅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明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余秀英货款3636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3年7月21日起以当期实际差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2023年7月20日LPR上浮50%,计算至全部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
    自流井区零零炸鸡店: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自流井区零零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2023)川0302知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张国谊、杨建辉:本院受理的(2023)川0302民初3376号原告明正英与被告张国谊、杨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曾正: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灵诉刘丽娟、曾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302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肖洪才、张英金、四川良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郭逢彬诉肖洪才、张英金、黄蜀峰与第三人四川良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302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杜金三:本院受理原告陈丽海与被告杜金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2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杨玉辉:本院受理原告何昌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的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胡本贵、李玉伍:本院受理原告毕常奎诉被告胡本贵、李玉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川0302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四川千业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诉被告吴颗、四川千业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川0302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温州兴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302民初3019号,原告四川省精细化工研究设计院起诉你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通知书(若生效)、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柳长学、平武县好兄弟菌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7民初1333号原告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柳长学、谭小艳、平武县好兄弟菌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由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代偿款1079015.95元及利息;2.由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5803.19元;3.由被告连带承担律师费4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等由被告连带承担。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武县人民法院
    李勇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7民初1401号原告绵阳市沛城区袁超补胎店与被告李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归还原告货款313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法律咨询费用34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武县人民法院
    汪珊: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其刚与你和四川强丰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强丰门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川0792民初1042号】上诉人四川强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1.请求撤销(2023)川0792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王其刚支付工资1284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邮寄或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黎绪林:本院受理原告谭克武与你、罗宣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92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黎绪林、罗宣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所欠原告谭克武劳务费人民币178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7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谭克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175元,由被告黎绪林、罗宣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檑: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322号原告赵仕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2月9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等诉讼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举证、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30在石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羊康: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铭鑫瑞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722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羊康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铭鑫瑞食品有限公司退还占有 货 款 151597.70 元 ,并 以151597.7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0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柴志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4395号文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柴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文刚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二、由被告柴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文刚支付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由柴志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张垒(51072219901005027X):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222号原告丁安冬与被告张垒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丁安冬与张垒离婚;二、婚生子张师瑞(2018年11月28日出生)随丁安冬生活,由张垒从2023年11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至张师瑞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丁安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赵毅: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191号原告林晏平诉你离婚纠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准予林晏平与赵毅离婚.2.判决双方女儿赵雅楠、赵芷彤由林晏平抚养,由赵毅按照每个女儿1500元/月的标准承担抚养费至两个女儿年满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中太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冯中党: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692号原告唐邱、唐成国、邱代红与被告冯中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你支付劳务工资款。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2日10时00分本院西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本院
    受理的(2023)川0722民特107号李秀英申请宣告陈光明死亡一案,经查:陈光明,男,汉族,生于1960年5月5日,身份证号码是510722196005058011,四川省三台县老马乡涪江村五组033号村民,于2021年9月26日起在三台县老马乡冬瓜山电站下游河坝钓鱼时被洪水冲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陈光明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中太人民法庭联系(0816-5269883)。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本院依法裁判。
      三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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