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7日

  • 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黄君培: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3民初2840号,原告舒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8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10:00在犍为县人民法院定文法庭(犍为县罗城镇学府街272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犍为县人民法院
    (2023)川1124民初1463号何少强:我院受理原告成都志海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能、张攀、何钦洋、王城、何少强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7日14:30在本院研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井研县人民法院
    (2023)川1113民初460号马海尺哈:本院受理原告廖丽与被告马海尺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一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宋君瑶:本院受理的(2023)川1111民初981号原告葛培荣与被告宋君瑶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第四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赵亮、夹江县珂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7580号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刚、赵江琼、李梽炜、赵勇刚、赵亮、夹江县珂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夹江珂炜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赵亮、夹江县珂威贸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诉讼须知、三个规定告知书、(2023)川1102民初7580号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23)川1102民初7580号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赵亮、夹江县珂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7581号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刚、赵江琼、李梽炜、赵勇刚、赵亮、夹江县珂威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夹江珂炜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赵亮、夹江县珂威贸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诉讼须知、三个规定告知书、(2023)川1102民初7581号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23)川1102民初7581号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魏成根: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7402号原告李树成与被告魏成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魏成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诉讼须知、三个规定告知书、(2023)川1102民初7402号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23)川1102民初7402号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谌洪军:本院受理(2023)川1133民初906号原告耿永兰与被告谌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耿永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永兰撤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文秀明:本院受理原告余兴贵诉被告文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1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孙泽斌: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6民初2941号原告杨桂枝与被告孙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10时整在本院新场人民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夹江县人民法院
    申发香: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7236号原告罗山敏与被告申发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申发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罗山敏劳务款3050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标准:2011年7月2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的利息,以尚欠劳务款为基数,按6.56%的年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给付之日给付利息计算至劳务款付清之日止)。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63元,由你负担。如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杨追亮: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3民初2179号原告叶太春与被告杨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追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叶太春支付货款13470元、14759元,合计28229元及违约金;二、被告杨追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叶太春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叶太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0元,保全费36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822元,由被告杨追亮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2023)川1521执130号沈祖慧:本院在执行刘勋申请执行宜宾市中微鸿霏酒店管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勋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定。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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