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7日

  • 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2023)川19破13号之一 2023年6月23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昆明市西山区金科木业经营部的申请裁定受理了巴中市福伦实木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查明:巴中市福伦实木家具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1日,在原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杨玉斌实际认缴出资0元,系自然人独资企业。2023年9月26日,本院组织巴中市福伦实木家具有限公司债权人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了核查。2023年11月1日,本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确认了昆明市西山区金科木业经营部、冉启平、唐东共计3户债权人金额为894591元的普通债权。根据巴中市福伦实木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在社保、车管、不动产、人民银行、工商、农业农村等部门查询巴中市福伦实木家具有限公司可能的财产线索,显示其名下无任何的房产、土地、车辆、知识产权,其对公账户余额为1162元,且从2019年5月就全面停止经营。管理人查询到巴中市福伦实木家具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不实。因巴中市福伦实木家具有限公司无任何资金或资产,无力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查明的巴中市福伦实木家具有限公司资产和本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巴中市福伦实木家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无任何资产清偿全部债务,且从2019年5月起就停止经营,不具备重整及和解可能,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管理人提请宣告破产,本院予以准许。巴中市福伦实木家具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巴中市福伦实木家具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杨玉斌实际认缴出资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本案中,巴中市福伦实木家具有限公司股东杨玉斌应在巴中市福伦实木家具有限公司所欠债务的范围内承担出资义务。2023年在巴中市福伦实木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未能接收到巴中市福伦实木家具有限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账簿、财务凭证和债权债务清册等,无法审计,无法就巴中市福伦实木家具有限公司资产、负债作完整清理核实,致使破产清算受理之日的财务状况无法确定,可能影响巴中市福伦实木家具有限公司财产的完整性,故虽然巴中市福伦实木家具有限公司的法人资格因破产清算程序终结而终止,但巴中市福伦实木家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可另行依法要求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裁定:一、宣告巴中市福伦实木家具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巴中市福伦实木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川1002民初3617号魏波、杨先艳、魏修云:本院受理原告刘淑芳与你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刘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鉴定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质证鉴定送检材料及选定鉴定机构,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3)川1002民初3862号叶鹏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与被告叶鹏英保证保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开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3)川1002民初3693号黄艳:本院受理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与袁成彬、李富佳、刘勇、杨春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袁成彬、李富佳、刘勇、杨春益、黄艳承担内江四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偿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乐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3)川1002民初3251号陈雪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陈雪峰支付金穗信用透支的本金35984.17元及至2023年4月3日止的利息2855.6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32.84元、手续费938.11元,共计41810.81元(从2023年4月3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其他费用等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乐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3)川1002民初2091号罗应江:本院受理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002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应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99333.33元及至付清之日止按《个人借款额度合同》、《个人贷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4月19日,利息6219.2元、复利111.58元);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告费300元。本案诉讼费4287元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孟玉:本院受理的(2023)川1002民初2943号原告青岛锦善瑞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孟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002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唐艳琳:本院受理的(2023)川1002民初3381号原告朱琼郭与被告唐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1002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艳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琼郭的借款本金14,000元;二、被告唐艳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琼郭垫付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费60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雄狮酒业有限公司、熊德荣:本院受理的(2023)川10民终897号上诉人陈芝福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0民终8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3)川101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重审。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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