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公告

  • 四川法治报
    2023年11月3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西昌致美之极美容院: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8006号原告杨晨雪诉被告西昌致美之极美容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西昌市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罗云:本院受理原告依火瓦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市教育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西昌市宏盛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34民申46号民事裁定书和交纳(催缴)诉讼费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赵远军:原告马尔呷与被告赵远军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结束,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尔呷保证金1000.00元,支付误工费16000.00元、房租费700.00元,合计17700.00元;驳回原告马尔呷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王飞: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5912号原告张朝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川3401民初5916原告张朝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5912号、5916号民事判决书两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长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王木落:本院受理原告王华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6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杨定达: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509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与被告杨定达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向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西昌水电支行代偿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16889.27元(原告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水电支行代偿18889.27元,由于客户前期在2021年还款2000元,我司已将该款项扣除,未付剩余金额:16889.27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保费共计3454.26元(110天保费,计算方式保费每月942.07元/30*110天);3.请求判令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0343.5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西昌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凉山州紫益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罗春、陈显松诉你装饰装修合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4960号、49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长安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何富强、凉山州淘相因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6689号原告陈忠敏与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两份、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两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法庭(西昌市长安南路40号)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蒋明财: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5415号原告成从月与被告蒋明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4800元元及利息18844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8日9时3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旷文华、罗明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世祥与被告李飞、第三人旷文华、罗明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722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世祥定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准自2023年7月10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世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被告李飞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4.00元,由被告郑持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四川顺东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世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顺东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川1702民初739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8日14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伍正会: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执恢77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财产处置情况。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伍正会名下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县南外镇西环路房屋(通川南路38号)1-4号【不动产权证书号:达房权证南外字第019926号;建筑面积:54.97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亚军(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701113062X)所有,房屋原权证作废;位于达州市达县南外镇西环路房屋(通川南路38号)1-5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达房权证南外字第019925号;建筑面积:40.31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黎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105210052)所有,房屋原权证作废;位于达州市达县南外镇西环路房屋(通川南路38号)1-6号【不动产权证书号:达房权证南外字第019929号;建筑面积:40.31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刘茂海(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6903061213)所有,房屋原权证作废。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818-2180531。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李金龙(511304198603150411)、四川省英奥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2023)川1325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龙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3年2月20日解除;二、限被告李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7143元,并以77143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限被告李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腾退所租赁的商铺,并自2023年2月21日起按每月10000元向原告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商铺占用费至实际腾退之日止;四、限被告李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所使用的游泳池恢复原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宋红: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03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张桂琼、李中文: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们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04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龙庭文、杨小春: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部县分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费2231元。因你们外出无明确地址,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杨仕伟:本院受理原告杨育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返还杨育刚借款1554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朱鹏远:本院受理原告蜀北办事处求索铝型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0426元,并从2022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3.65%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843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2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姚成龙:本院受理原告袁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331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2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刘秋阳(511325199412121817):本院受理的(2023)川1325民初33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行诉被告刘秋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确认贷款提前到期,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二.判令被告刘秋阳偿还截止2023年4月30日止的借款本金312350.66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11701.31元;且从该日起以312350.66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转化规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还清为止;三.判令原告就被告刘秋阳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晋城街道晋城大道一段158号4幢2单元6楼4号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内优先受偿;四.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务的律师费12962元;五.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因你刘秋阳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晋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充县人民法院梁浩:我院受理原告罗英诉被告梁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0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3年12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雍冬梅:我院受理原告王怀鹏诉被告雍冬梅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1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3年12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韩洁: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杰作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韩洁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杰作物业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5547.96元;二、驳回原告四川杰作物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林鑫:本院受理原告冯元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9日上午9点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李小天:本院受理李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涛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鲜其富、罗玉华:本院受理南充市众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鲜其富、罗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2月5日至2023年3月4日期间的物业费人民币8928.0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3)川1321民初5077号周斌: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杰作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斌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杰作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5547.96元;二、驳回原告四川杰作物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3)川1321民初5084号黄容: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杰作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杰作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5835.24元;二、驳回原告四川杰作物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住四川省泸县牛滩镇横江村七社12号的孙辉军:本院受理(2023)川0521民初4842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强、孙辉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潘强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项下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剩余全部租金28413.81元;2.判令被告潘强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915.59元(暂计至2023年7月31日;从2023年8月1日起,以剩余租金28413.81元为基数,按每日0.5‰计,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潘强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200元;4.判令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登记在被告潘强名下的案涉抵押车辆(车牌川E88G1)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孙辉军对被告潘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0分在泸县牛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华路英郡一期7栋402的李培: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4014号原告刘定刚与被告李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20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8日下午3时在叙永县人民法院正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大石镇互助村6组3号的钟定强、林弟红(公民身份号 码:51052419700519145X、510524197007211485):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2532号原告黄平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钟定强、林弟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共计2900元,由被告钟定强、林弟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叙永县人民法院熊 刚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0524198906182811):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204号原告陶智琴与被告熊刚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陶智琴与被告熊刚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女熊磊、熊雨辰随被告熊刚生活,原告陶智琴自2023年10月起每月25日之前支付每个孩子每月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直至两个孩子各自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陶智琴负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察院巷82号附4号的曾义(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704150155):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2948号原告叙永县格丽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曾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曾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叙永县格丽兰建材经营部材料款5196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1966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5.475%计付至前述材料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3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053元,由被告曾义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康安明:本院受理刘昌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古蔺县人民法院(2023)川0525民初39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古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古蔺县人民法院蔡登科、蔡春祥:本院受理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古蔺县人民法院(2023)川0525民初39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677.76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利息从欠息日2020年10月28日起至本息结清为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1日下午16时30分在古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古蔺县人民法院万茜、邓正群:本院受理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古蔺县人民法院(2023)川0525民初39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利息从欠息日2020年9月27日起至本息结清为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1日下午15时00分在古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古蔺县人民法院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