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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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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
2023年11月3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张跃:本院受理的(2023)川民再212号李宝明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张跃、成都双楠医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终10312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3001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2513元,由张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21元,由李宝明负担1108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负担251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1803民初15586号陈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工业园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杨小光: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5570号原告李长娟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长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合伙出资款5597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5979元为基数,从2005年7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3)川1402民初5570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叶全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4841号原告岳小玉与被告叶全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岳小玉与被告叶全明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李洪金: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4456号原告仁寿县文林镇杨眼镜轮胎经营部与被告李洪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洪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仁寿县文林镇杨眼镜轮胎经营部货款50,14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50,14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若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60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 202元。由被告李洪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伍水均: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4309号原告贵州仕凡唯木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伍水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伍水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贵州仕凡唯木家具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自2023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贵州仕凡唯木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成都秋宇泽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4843号原告陶未华与被告成都秋宇泽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5月9日签订的《贷款居间服务协议》;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贷款居间费用总计55533元;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3)川1403民初2764号周君:本院受理原告杨成元与被告周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举证期满之日起的第二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1403民初2786号眉山市彭山区宏澜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秉玉与被告眉山市彭山区宏澜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举证期满之日起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1403民初2785号四川省百仙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秉玉与被告四川省百仙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举证期满之日起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1403民初2765号王崇伟:本院受理原告梁中东与被告王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举证期满之日起的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陈元章:本院受理的(2023)川1423民初1820号原告王启琼与被告陈元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1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洪雅县人民法院洪雅县亚马逊户外运动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423民初1758号原告四川美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回剩余预存款119139.86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柳江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洪雅县人民法院曹万江:本院受理的(2023)川1423民初1477号原告邵扣红与被告曹万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告曹万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扣红货款72,37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2371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曹万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祝长青:本院受理的(2023)川1423民初13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与被告祝长青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祝长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本金23,559.73元、利息1,956.52元、费用8,284.67元,共计33,800.92元。被告祝长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律师费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祝长青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尹香蓉:本院受理的(2023)川1423民初1302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代建军、尹香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尹香蓉、代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02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6.405‰计至2004年12月20日止;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04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9‰计算利息至还清贷款本金之日止)。驳回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尹香蓉、代建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陈荣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7民初1262号原告四川涪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4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1日13时30分在平武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武县人民法院温莹、张志:本院受理原告蒋青会、雷丽、雷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川0792民初2507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温莹、张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青会、雷丽、雷超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温莹、张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汪珊:本院受理王其刚与你与绵阳强丰门窗有限公司、四川强丰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92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工资1284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工资1284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3年2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二、四川强丰科技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中被告汪珊应付原告工资12840元和被告汪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汪珊、四川强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刘太兴:本院受理原告蒋青会、雷丽、雷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川0792民初2508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太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青会、雷丽、雷超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蒋青会、雷丽、雷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太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叶凯:本院受理原告绵阳高新区志荣排烟管道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9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四川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绵阳高新区志荣排烟管道厂所欠货款本金人民币18458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原告绵阳高新区志荣排烟管道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62元,由被告四川宏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周清晨: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394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88396.70元、利息12879.44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6日)、违约金共计47524.29元,总计148800.43元,其余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至所有欠款全部清偿完毕止”增加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36785.04元,利息12879.44元(利息暂计2023年3月6日)、违约金共计47524.39元,总计197188.87元,其余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至所有欠款全部清偿完毕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09时5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付荣松:本院受理原告周贵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722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付荣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贵友支付货款28610元,并以2861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2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周贵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唐刚:本院受理原告李朝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722民初47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李朝秀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并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5日起参照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李朝秀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谢勇(510722198012098950):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192号原告谢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897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89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以年利率14.8%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整在三台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杨小红: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4988号原告段伟诉被告牟帅勇、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李军(四川省三台县人):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23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李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我司代位赔偿的保险金16164.9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本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谢清容(510722196912103082):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30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207412.38元及支付逾期保险费4645.53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6587.5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三台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刘香: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559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诉被告刘香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49819.43元,以及支付从信用卡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23日,利息为40283.27元,及2023年5月24日起按照《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14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何国豪: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638号原告山东晟和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国豪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金额合计3713.76元(以3713.76元为基数计算,按每日0.04%计算,从代偿时间2023年05月30日暂计至2023年9月22日,共逾期115天,逾期利息170.83元),以上合计3884.59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14:4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蒙自梵星建筑有限公司、蒙自梵星建筑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4民初3453号原告刘仕龙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1.解除原告刘仕龙与被告蒙自梵星建筑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2.被告蒙自梵星建筑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蒙自梵星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仕龙装修费56400元等。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李希林: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4民初4249号原告黄刚义诉被告李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9时30分本案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邓焱中:本院受理(2023)川0724民初4258号原告董彦辰诉被告邓焱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14时本案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李燕梅(51072219830325268X)、绵阳吉合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1753号原告羊敬与被告李燕梅、王彪、林勇、邹超、绵阳吉合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3)川0722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绵阳吉合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羊敬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燕梅、王彪、林勇、邹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绵阳吉合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羊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丁伟(511321198405154194):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4203号原告季成国与被告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丁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季成国石材款108000元;二、驳回季成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保全费1060元,合计3520元,由被告丁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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