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公告

  • 四川法治报
    2023年11月2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2023)川1132民初917号熊光平:本院受理朱信怀诉熊光平、谢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李成贵:本院审理原告向敏与被告李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81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李成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向敏借款本金21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成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王建敏:本院受理的原告陶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3年10月26日依法缺席作出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王建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陶丽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2日起至还清为止,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王建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26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四川嘉佑同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嘉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德坤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锟泠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武火传食品有限公司、冯骏、周圆圆、唐睿: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6民初1188号原告乐山昆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四川嘉佑同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山昆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869999.97元及截至2023年6月9日的罚息、复利645203.7元(罚息644745.78元、复利457.92元),从2023年6月10日起的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395%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嘉佑同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昆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被告四川嘉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德坤农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锟泠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武火传食品有限公司、冯骏、周圆圆、唐睿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四川嘉佑同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乐山昆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954元,公告费1120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2023)川1124民初1339号姚义侠、刘祥惠:我院受理原告宋玉辉、四川井研林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义侠、刘祥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14:3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井研县人民法院张文书: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金口河区朝元农副产品经营部与被告张文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13民初49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二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2023)川1113民初380号朱立文:本院受理原告罗培洪与被告朱立文、四川格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一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李冲: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6303号一案判决被告李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陈奕行货款399.65元,同时原告陈奕行向被告李冲退还已收到的案涉商品;驳回原告陈奕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02民初6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冯凯: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8291号原告林红丽与被告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30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张夕川: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乐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刘学诉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张夕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0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夕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原告四川乐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刘学4,520元;二、驳回原告四川乐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刘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夕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苏稽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江航: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3)川1112民初1293号原告方肖琼与被告江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 30在本院金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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