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公告

  • 四川法治报
    2023年11月2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广元市华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羽羽、潘俊华:本院受理(2023)川0802民初2983号原告孙万礼诉被告广元市华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羽羽、潘俊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广元市华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万礼支付劳务费22822.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822.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熊羽羽、潘俊华在其未履行出资的范围内,对被告广元市华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孙万礼支付上述债务的本息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孙万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广元市华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羽羽、潘俊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广元市华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羽羽、潘俊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罗波: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894号原告赵蓉与被告罗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罗佳家随原告生活抚养,被告承担每月1000元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以实际支出双方平均承担,直至罗佳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开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徐玺:本院受理原告岳海蓉诉被告徐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543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杜相儒:原告王映生起诉被告杜相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802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杜相儒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映生偿还借款本金13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映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100元,由原告王映生负担150元,被告杜相儒负担29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曾学燕、杨进:本院受理(2023)川1132民初928号原告李霞诉被告曾学燕、杨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霞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的借款239, 99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峨眉山恒二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李贵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1181民初3596号原告郑有才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解除《装饰工程合同》,要求被告退还装修款100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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