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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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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
2023年11月2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张飞(510704198704154818):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执异85号,申请人三台县瑞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追加张飞为被执行人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第三日向本院提交,届时未提交,本院将依法裁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敬冰倩: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3民初3589号原告揭国平、王艳红与被告敬冰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7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4.诉讼费被告承担。因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亭县人民法院任科、尹小林、刘天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3民初3600号原告颜天宇、秦丹与被告任科、尹小林、刘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任科、尹小林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2年11月1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3.5%计算);2.被告刘天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三被告承担。因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亭县人民法院梁兰: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3民初1800号原告李中雄与被告梁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中雄偿还借款7000元。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梁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敬灵艳: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3民初3631号原告易先保与被告敬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敬灵艳偿还原告借款22900元;2.本案诉讼费及法律服务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亭县人民法院郑尚钦:本院受理的(2023)川0411民初2307号原告张发春与被告郑尚钦、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一审审理终结,上诉期内被告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3)川0411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张发春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成都东康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4民初4号原告成都东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瑞威物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成都东康物流有限公司、王永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2023)川04民初4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成都东康运输有限公司对四川省瑞威物流有限公司享有债权2720万元。案件受理费177800元,由被告四川省瑞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潘发富:本院受理的(2023)川04民终1347号上诉人陈仁友与被上诉人滕德清、潘发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相关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克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04民终938号上诉人杨伟与被上诉人庞伦和、徐克明民间借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4民终938号民事判决书、交纳(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攀枝花鑫洲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攀枝花市志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鑫洲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422民初90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攀枝花鑫洲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攀枝花市志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运费71,144.93元、资金占用利息5,021.65元,共计76,166.58元;二、驳回原告攀枝花市志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7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30元,共计1,627元,由被告攀枝花鑫洲矿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边县人民法院李欣儒:本院受理原告雷音诉被告李欣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吕德方:本院受理的(2023)川0402民初1462号原告张银与被告吕德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402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马威、杨东杰:本院受理的(2023)川0402民初2198号原告王建花、王云华、王朝英、曾睿、曾霖与被告马威、杨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马威、杨东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归还王建花、王云华、王朝英、曾睿、曾霖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00元,由马威、杨东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苟元才:本院受理(2023)川0402民初1635号原告杨天红与被告攀枝花市攀西水工程有限公司、苟元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攀枝花市攀西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杨天红材料款100000元;二、驳回杨天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彭守忠:本院受理原告攀枝花兆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守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唐进:本院受理原告庞蓉诉被告唐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吴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宋廷英诉被告吴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杜文玻:本院受理原告朱越诉被告杜文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胡春:本院受理原告王青海诉被告胡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西安中凡泽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泽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402民初4115号原告攀枝花世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凡泽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攀枝花泽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陈柱:本院受理原告熊熙槾诉被告陈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0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刘欢: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423号原告黄义富与被告刘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义富代偿款19536.86元;二、驳回原告黄义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杨飞: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5886号原告杨子菡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72000元(自2020年5月1日起暂计三年至2023年4月30日止);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姓名变更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权利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余健: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海波与被告余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700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广元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7157号原告曾义玲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在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王继红:本院受理(2023)川0802民初5054号原告徐利芳与被告王继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举证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房租及租期内拖欠的水电费合计人民币36582.0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张雪梅:本院受理(2023)川0802民初5507号原告王一秀与被告张雪梅、赵登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举证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65478.00元,从2019年9月8日至还款日止按照民间借贷年利率的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广元市华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0802民初2981号原告刘凤诉被告广元市华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广元市华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凤退还预付人工费、材料款20000.0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4000.00元,合计240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广元市华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广元市华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广元市华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羽羽、潘俊华:本院受理(2023)川0802民初2982号原告孙长生诉被告广元市华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羽羽、潘俊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广元市华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长生支付劳务费10138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138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熊羽羽、潘俊华在其未履行出资的范围内,对被告广元市华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孙长生支付上述债务的本息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孙长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广元市华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羽羽、潘俊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8.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广元市华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羽羽、潘俊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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