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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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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
2023年11月2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谭群辉: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群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谭群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ZL201430010862.3“跳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二、被告谭群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谭群辉负担50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谭群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充龙郁天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3民终4034号上诉人周小容与被上诉人南充龙郁天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方直接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传票等庭前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3日15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进行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王俊岚:本院已受理原告郭晓红与被告王俊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收货款1522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同时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9: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3)川13执恢21号成都海兰纸业有限公司、姜涛、余定勇、张国志、四川云彩致龙纸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富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1)川13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四川南充都京港务有限公司与成都海兰纸业有限公司、姜涛、余定勇、张国志、四川云彩致龙纸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富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富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西正路西城楼大街小区华鼎阁307号(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100767281)、308号(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100767280)的房屋。本院查封上述房屋后,对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予以公开拍卖,第一次、第二次网络拍卖均因无人竞买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裁定将上述房屋以第二次网络拍卖流拍价分别作价1649525元(壹佰陆拾肆万玖仟伍佰贰拾伍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充都京港务有限公司抵偿本案债务。请你方赴本院领取将上述房屋以物抵债的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邓斌: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3民初4297号原告岳海军与被告邓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斌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向原告岳海军支付劳务费2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7, 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岳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王波:本院受理的(2023)川1323民初1808号原告王连凤与被告王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王连凤与王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二、王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连凤返还股权转让款38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81,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2023)川1321民初6406号高敏:本院受理原告李行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西昌市锦乐五金机电经营部、林旺:本院受理原告焦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西昌市锦乐五金机电经营部、林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焦雷偿还借款6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998.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2598.00元,由原告焦雷负担824.62元,由被告西昌市锦乐五金机电经营部、林旺共同负担1773.3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领取(2023)川3401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杨建秋: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5232号,原告徐洋诉你、赖贵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建秋、赖贵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徐洋人民币15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标准自2020年12月31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00.00元由被告杨建秋、赖贵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杨建秋: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5330号,原告曾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建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曾杰借款本金48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被告杨建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德昌县金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州分理处诉被告钟品顺、康锡莲、凉山州西昌弘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付敬忠、汤海燕、德昌县金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金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川3401民初600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西昌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西昌市人民法院彭应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6366号,原告周杨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彭应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周杨飞借款本金23000.00元。案件受理费375.00元,由被告彭应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张朝服: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6780号,原告陈红方、陈德松、陈德洋、陈德治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朝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陈红方、陈德松、陈德洋、陈德治欠款16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600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 一年期利率自2020年1月25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44.00元由被告张朝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王亚平、罗攀: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405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吉尔约日: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71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西昌支行与被告吉尔约日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即刻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14812.09元,及支付截至2023年6月5日的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5048.67元,共计35886.71元;2、判令被告自2023年6月6日起以14812.09元为基数,按2023年人民银行LPR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西昌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吉色曲子: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82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西昌支行与被告吉色曲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即刻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27204.79元,及支付截至2023年6月25日的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8681.92元,共计35886.71元;2、判令被告自2023年6月26日起以27204.79元为基数,按2023年人民银行LPR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西昌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高钦铨:本院受理原告蒋晓琼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冕宁县万家乐商贸有限公司、黄光红:本院受理凉山州勇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川3401民初61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凉山州紫益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3401民初4969号原告李元朝与被告凉山州紫益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被告凉山州紫益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元朝工资269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695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凉山州紫益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西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罗伍呷、沙马木呷、西昌瑞景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4930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与被告罗伍呷、沙马木呷、西昌瑞景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浙商银行有限公司凉山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20626.46元及利息7561.02元(积欠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27日),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520626.46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浮动利率【五年期LPR+ 83.5基点(BP),利率调整周期为一年,调整日为借款发放后的每期首月一日】上浮50%计收,复利以尚欠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浮动利率【五年期LPR+83.5基点(BP),利率调整周期为一年,调整日为借款发放后的每期首月一日】上浮50%按月计收;2.依法判令被告2就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1提供的抵押担保合同有效,确认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处置被告1提供的抵押物(地址:西昌市小庙乡李家村.泸川村蓝润.春风九里二期9栋6层4号),并对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应付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西昌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王海潮: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4938号原告邓佳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493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长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杨正芳、汪剑波:本院受理原告李平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王药达: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5885号原告潘家乐、谢永会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3)川3401民初7545号原告陈维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两份、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与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两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法庭(西昌市长安南路40号)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杨立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5859号原告刘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份、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法庭(西昌市长安南路40号)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西昌市人民法院夏知难: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2255号原告曲木尔古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会东县公安局于2023年3月9日对如下人员作出《行政收缴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对其涉赌资金进行收缴。《行政收缴决定书》所确定的相关义务人未如期履行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会东县公安局向会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收缴决定书》。现因会东县人民法院无法直接向被执行人进行送达,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如下被执行人员公告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及准予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详情请联系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08345420554。被执行人姓名如下:詹凌云、洪秋君、林煌华、郭飞飞、李正国、郭桂兰、朱见红、高洋、孙瑞迪、王欣荣、谭嘉楠、庄泽龙、杜春艳、陈小龙、邵金标、吴世明、杨镭源、梅培智、叶佳文、李改林、方镇贤、颜晓斌、刘晚霞、黄家林、冯燕华、谢解朝、吴颖、黄小英、姜令洪、余灿杰、胡志海、吴辉、郑德明、朱发泽、庄婉婷、林泽宏、谢红丽、张似云、谢娟龙、杨依顺、李雪映、谢添、叶赛丹、李启庆、黎文、刘照鹏、孙浩天、王茂吾、李帅、冯兵华、黎志凯、陈志鹏、雍晨晨、税莎莎、孙绍军、周志林、王雨欣、王永刚、王志雨、黄明韬、余敦志、曾子境、李娇、张子娟、卢青、杨月平、欧泉泉、王磊、林其生、杨淑琴、吴福平、鲍建明、许杰煌、张锦泰、杜亚飞、郭志强、陈国峻、李文杰、黄朝宇、吕海江、梁丽萍、赖祖亮、付士良、贺红军、李展、池雪燕、陈鸿琼、姚沛言、罗旗华、辛维伟、周双、陈前水、范秀萍、丁斌、谢志荣、杨国贵、姚卫卫、段江涛、李馨、张坤、王靖为、向佳强、吴启依、黄娟娟、叶明、郭婷、严钦、胡柏祥、牟洪娇、高纪宾、李习、陈凤连、高智、李小康、周其干、翁文根、王利杰、谭海忠、胡红桃、萧院华、袁松、蔡明海、朱伟雄、李世烽。
会东县人民法院杨满建:本院受理的(2023)川3428民初472号原告日补莫你阿木、日补莫你作、唐友聪、比曲莫子作、何德才诉被告杨满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满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补莫你阿木、日补莫你作、唐友聪、比曲莫子作、何德才支付工资共计人民币21700.00元。案件受理费344.00元,由被告杨满建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云南晟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禹中学: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富、刘安才、李奎、骆发贵、黄德茂、罗贵勇、胡忠林、黄芝美、莫仁相诉被告禹中学、杜青梅、封祥国、邓富州、云南晟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云南晟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川3427民初1267号案件追加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当事人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向禹中学公告送达(2023)川3427民初1267号案件追加申请书、参加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南县人民法院黄福康:本院受理(2023)川3437民初1342号原告商光奎诉黄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于2023年12月4日9点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亚洲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3437民初1091号原告宜宾志星恒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宇、亚洲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反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保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30日既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3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张义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4民初3349号原告哈尔滨云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义明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代偿款人民币6523.74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从垫付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6月13日共计5172.51元)。1、2项诉讼请求共计11696.25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秀水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敬精诚、张璐: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9630号原告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园支行与被告敬精诚、张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敬精诚、张璐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大写:肆万伍千元整)及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合同期内利率为8.256%,逾期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加上2021年4月1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45000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2.384%支付利息、罚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20日利息为12618.76元,本息合计57618.7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7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4年01月08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黄建国(四川省三台县建中乡朝凤村九组016号):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3194号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10162.71元并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付清之止按年利率14.6%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713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向阳:本院受理(2023)川0722民初6095号马绅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9:30在本院观桥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刘华勇: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143号原告刘远章与被告刘华勇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元,并从2020年9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乐安人民法庭公开 (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