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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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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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
2023年11月2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唐远辉、陈利莲、李强:本院受理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信用卡纠纷(2023)川2002民初6628、6633、6670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刘正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3509号原告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与被告康莉、刘正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限被告康莉、刘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支付购房结算款13214.01元。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康莉、刘正军各负担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正军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丁友春: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4154号原告谢林与被告丁友春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21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谢林与被告丁友春离婚;二、婚生女谢欣然与婚生子丁俊辉由原告谢林直接抚养;被告丁友春自2023年11月起逐月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谢林支付谢欣然抚养费1000元、丁俊辉抚养费1000元,直至谢欣然与丁俊辉各自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谢林负担(已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岳县人民法院冯光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21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冯光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3345.06元及利息;二、被告冯光正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则以登记在冯光正名下的住房【产权证号:川(2021)安岳县不动产权第0004262号】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68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冯光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7233号杨兵:本院受理原告位现辉与被告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元及利息(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5日始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LPR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8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1681民初2452号田若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一、判决你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行偿还信用卡本金13332.75元并支付透支利息934.61元、违约金3463.69元,共计17731.05元。;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以及律师代理费等由你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的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华蓥市人民法院徐威(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堡子镇长垭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01203439X):本院受理(2023)川1703民初5302号原告郑艳与被告徐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703民初5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威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郑艳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96元,由被告徐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刘治强(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管村镇蹇坝村1组44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006128319):本院受理(2023)川1703民初5288号原告刘春波与被告刘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703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治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春波借款42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424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21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春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5元,由被告刘治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达州优宜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彭何与被告达州优宜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702民初5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彭何与被告达州优宜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签订的《达州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由被告达州优宜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彭何退还已支付的装修工程款67,623元;三、由被告达州优宜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彭何支付违约金22,000元。案件受理费2874元,公告费300元,总计3174元,由原告彭何承担872.63元,由被告达州优宜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 301.3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段正杰: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82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诉被告段正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段正杰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8679.76元;2.判令被告段正杰从首次逾期之日起以实际下欠的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信用卡利息(含复利)、违约金等至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李美陶: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820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诉被告李美陶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美陶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62936.34元;2.判令被告李美陶从首次逾期之日起以实际下欠的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信用卡利息(含复利)、违约金等至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廖书剑: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82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诉被告廖书剑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廖书剑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3649.7元;2.判令被告廖书剑从首次逾期之日起以实际下欠的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信用卡利息(含复利)、违约金等至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喻慧琼、任磊: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8087号原告喻洪与任多勇、喻慧琼、任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2015年6月1日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015年6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协议》、2015年7月9日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任多勇支付原告15万元资金占用利息7.2万元(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29日共计16个月,月息3分);3、依法判令被告任多勇支付原告15万元的资金占用利息(①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约定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3倍计算利息;②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4、依法判令被告喻慧琼、任磊连带返还原告保证金1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①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约定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3倍计算利息;②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至);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执行费等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喻慧琼、任磊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胡波、四川省波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朝霞与被告胡波、四川省波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2023)川1702民初685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7日14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内江宏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7556号原告苏久鸿与被告四川奇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江宏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奇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和按月利率1.2%支付2023年一季度后的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并按借款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100万元;2.判令内江宏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借款本息债务承担保证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债权人申请财产保险支付的担保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3年12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潘坤:本院受理原告成都恺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坤、谢家芳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胡珍琼:我院受理原告南部县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珍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在外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439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218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杜小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生产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与被告杜小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款100000元,支付占用资金期间利息损失104381.5元,合计204381.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98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9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马卫、牟金兰:本院受理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48500元及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0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0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吴承勇:本院受理李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11点30分在南部县人民法院东坝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