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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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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邹久银: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3民初2288号原告董红英与被告邹久银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红英与被告邹久银离婚;二、婚生子邹鑫由原告董红英单独抚养至年满18周岁。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董红英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白春琼: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5090号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州支行与被告唐奎、白春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521民初509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唐奎、白春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州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1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唐奎、白春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四川省苍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0月20日裁定受理四川省苍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25日指定广元市蓉立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四川省苍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1月25日前向四川省苍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内西街46号四川省苍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邮政编码:628400;联系人:王先生;联 系 电 话 :0839-5227818、1398126686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省苍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省苍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四川省苍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凭身份证明参加债权人会议。
苍溪县人民法院
徐丽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1849号原告母凤林与被告徐丽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母凤林与被告徐丽华离婚。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剑阁县人民法院
张雄鑫: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3170号原告梁爱英与被告张雄鑫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琳琳由原告监护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至成年止,教育费及医疗费凭票据原、被告各承担一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9时在开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
仲文成: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付银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务廉洁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昭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李洪桃: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培生与被告李洪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706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白惠:本院受理的原告寇晓琼与被告白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706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苟晓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寇政与被告苟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682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韩元洲: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绍军与被告韩元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682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任志刚:原告王红英诉被告徐玲英、任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802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限被告任志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红英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王红英要求被告徐玲英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如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任志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苟佰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勇与被告苟佰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802民初5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苟佰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孙勇支付人工工资16800.00元及利息(从2023年8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68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孙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0元、公告费300.00元(原告孙勇已预交),由被告苟佰平承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孙勇。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李玉春:本院受理的原告向仕英、殷子武与被告李玉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802民初5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李玉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向仕英、殷子武支付劳务费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李玉春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沈林: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9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9993.6元、利息420.48元及罚息2113.32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3年7月25日,2023年7月26日起的罚息以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425%计算至结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712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戴长虹、四川正信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064号原告王成富、王勤与被告戴长虹、四川正信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工资167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21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乐安人民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戴长虹、四川正信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065号原告张勇与被告戴长虹、四川正信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工资146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21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乐安人民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赵本华(510722196212276257):本院受理原告吕发全与被告四川省三台梓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伟、赵本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和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吕发全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7216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7216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三台县人民法院
重 庆 顺 原 实 业 有 限 公 司(91500107MA5YYJWP26)、易军(510902196612057753):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347号原告孙锦与被告重庆顺原实业有限公司、易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3年5月9日签订的两份《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无效;2、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材料款30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以300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23年5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27057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现因易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中太人民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郑丽君: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949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郑丽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880元及截止2023年2月14日的利息796.04元、分期手续费和违约金195.47元(以上合计7871.51元);2、判令被告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透支利息,并按月计付复利;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10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邹霞: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950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邹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8000元及截止2023年2月14日的利息6546.09元、分期手续费和违约金12071.88元(以上合计66617.97元);2、判令被告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透支利息,并按月计付复利;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10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代廷军、李代刚、绵阳勇刚洁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247号原告绵阳市司法局与被告代廷军、李代刚、绵阳勇刚洁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代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司法局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代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司法局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0, 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7日至2013年10月16日,按照年利率3%计算,从2013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5%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绵阳市司法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代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杨再洪: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264号原告绵阳市司法局与被告杨再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再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司法局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杨再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司法局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0, 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8月26日至2014年8月25日,按照年利率3%计算,从2014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5%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7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再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本健、李代刚、绵阳勇刚洁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270号原告绵阳市司法局与被告本健、李代刚、绵阳勇刚洁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本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司法局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本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司法局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7日至2013年10月16日,按照年利率3%计算,从2013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5%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绵阳市司法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本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李建国、白国安: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288号原告绵阳市司法局与被告李建国、白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司法局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李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司法局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按照年利率3%计算,从2014年11月14日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5%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绵阳市司法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建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何向荣: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4民初3922号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