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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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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王小伦:本院受理梁云波、文兴洪、文兴帅、杨甲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
吴银霞:本院受理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客站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4民终1328号申请人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跃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确认仲裁协议条款无效申请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相关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正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4民终1359号上诉人米易宇直方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云禄、四川正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相关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正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421民初1553号原告赵春玉与被告米易宇直方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正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米易县人民法院
宴飞:本院受理的(2023)川0421民初18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与被告宴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米易县人民法院
罗银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夜成欢与被告罗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23)川0402民初2236号韩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韩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韩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偿还卡号为6227080839704224的信用卡截止2022年11月7日的分期款项本金55032.63元、利息11072.63元、费用 13911.92 元,合计80017.18元,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从2022年11月8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23)川0402民初2237号韩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韩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韩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偿还卡卡号为6259654023244337的信用卡截止2022年11月7日的欠款本金5965.85元、利息1336.51元、费用1009.10元,共计8311.46元,并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22年11月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对超出年利率24%的利息、费用、违约金,韩静可不予支付);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23)川0402民初2233号姜宝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姜宝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姜宝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偿还卡卡号为4367480028097205的信用卡截止2022年11月17日的欠款本金70728.40元、利息131287.70元、费用10614.97元,合计212631.07元,并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对超出年利率24%的利息、费用、违约金,姜宝艳可不予支付);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23)川0402民初2235号柯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柯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柯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偿还卡号为4367455162773993的信用卡截止2022年11月22日的欠款本金65314.22元、利息126773.55元、费用7663.80元,共计199751.57元,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23)川0402民初2238号刘俊志: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刘俊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俊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6899.98元、截止2022年12月12日止的利息960.10元、罚息10498.31元,合计28358.39元,并按照年利率8.4%支付从2022年12月13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23)川0402民初2234号吕荷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吕荷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吕荷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偿还卡号为4367480126347544的信用卡截止2022年11月26日的欠款本金37932.18元、利息19589.51元、费用5529.76元,合计63051.45元,并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22年11月27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对超出年利率24%的利息、费用、违约金,吕荷芳可不予支付);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李中学:本院受理的(2023)川0402民初3575号原告刘玉珍诉被告李中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直接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何勇:本院受理(2023)川0402民初2445号原告攀枝花市东区新汇丰通讯与被告何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402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田建君、赖珉穅、彭琼、张建红、白琼华、杨正春、宋晓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被告田建君、赖珉穅、彭琼、张建红、白琼华、杨正春、宋晓平信用卡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钟雅琴、曹婷、邱光鹏、邓顺勇、李剑、朱新、陈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被告钟雅琴、曹婷、邱光鹏、邓顺勇、李剑、朱新信用卡纠纷六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被告陈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雷熊、贺士国、陈亚男、李艳、陈良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炳草岗支行诉被告雷熊、贺士国、陈亚男、李艳、陈良欢信用卡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左懿豪:本院受理原告赖学琼诉被告左懿豪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李攀:本院受理原告揣凤芝诉被告李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下午16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四川科亿创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2871号原告王志华与被告四川科亿创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3787.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9日9时30分在三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四川科亿创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2875号原告夏先双与被告四川科亿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货款161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9日9时30分在三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四川科亿创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2879号原告向双林与被告四川科亿创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租赁费2140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9日9时30分在三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戴国锋: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3民初2162号原告姜海、张金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戴国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姜海、张金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二、由被告戴国锋向原告姜海、张金芳支付从2023年2月6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计算)。本案诉讼费3013元,由被告戴国锋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陶正晓: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6723号原告周宜与被告陶正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陶正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宜2480元;二、驳回原告周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陶正晓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陶正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方艳玲: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知民初241号原告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方艳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843775号“罗马仕”、第9843776号“ROMOS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含合理费用);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1日9点30分在宜宾市翠屏区法院三江新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未到,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牟晚秋: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6336号原告王维蓉与被告马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22227.1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安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陈彬:本院受理(2023)川1525民初1871号原告李凡与被告高县华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69150元及损失费10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审理判决。
高县人民法院
余江洪: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5民初1352号原告薛伟、杨辛酉与被告余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余江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薛伟、杨辛酉借款本金30000元,给付截至2023年2月23日利息225元,合计30225元;并支付从2023年2月24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525民初135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高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