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公告
-
四川法治报
2023年10月18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赵小刚、王小燕: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3613号原告罗银秀与被告赵小刚、王小燕民间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赵小刚、王小燕连带归还原告罗银秀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并自2019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赵小刚、王小燕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杜金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3546号原告邹成国与被告杜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现金489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本案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丁勇: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3545号原告张安与被告丁勇民间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丁勇一次性向原告张安归还下差的借款共计50,000元,并从2015年11月30日起按约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及其他所涉及的费用均由被告丁勇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丁勇: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3544号原告张奇顺与被告丁勇民间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丁勇一次性向原告张奇顺归还下差的二笔借款共计65,400元,并从2015年11月30日起以3万元为基数按约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及其他所涉及的费用均由被告丁勇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丁勇: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3535号原告张彰与被告丁勇民间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丁勇一次性向原告张彰归还下差借款共计50,000元,并从2015年11月30日起按约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及其他所涉及的费用均由被告丁勇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程森林:本院受理(2023)川1921民初2841号原告李云超与被告程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石玉佳: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霖与被告石玉佳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22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吴霖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集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李镇江: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小琼与被告李镇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5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小琼与被告李镇江离婚;二、原、被告之婚生长子李禹、婚生次子李柯由原告朱小琼抚养成年,被告李镇江自2023年8月起每月25日前按照1151元/月/人的标准支付李禹、李柯的抚养费至李禹、李柯各自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李镇江有探望李禹、李柯的权利,原告朱小琼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李镇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响然: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3601号原告张凤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冯秀丽: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6226号原告苟海涛与被告白智敏、冯秀丽合伙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或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08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辜凌云: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6105号原告杨冬梅与被告辜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冬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3224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2300元;4.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3)川1902民初610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国勇: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6248号原告贵州冠弘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冠弘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4月10日到期租金25781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到期租金截止2021年4月25日产生的违约金6936.04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登记于被告名下车辆行驶抵押权,可就该车辆于被告协议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3)川1902民初624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王君臣: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26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君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偿还并支付截至2022年12月20日的信用卡(卡号4632320020600342)透支本金19910.55元、利息23373.41元、违约金5191.17元及2022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2022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为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君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支付公告费300元。案件受理费1012元,保全费504元,合计1516元,由被告王君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四川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5888号原告林利华与被告四川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治法、第三人岳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四川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治法立即偿还我的借款本金5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年利率15.4%)至还清之日为止,已支付的32000元利息已经在前期进行了扣减】,现暂计算至2023年7月24日止应付利息1091420元,本息合计164142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部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8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龚平、彭秀华:本院受理原告巴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龚平、彭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0日上午10点00分在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何明刚: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6713号原告徐文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徐文强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594.21元(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5月12日);三、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下午14点00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梁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