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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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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
2023年10月18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张直:本院受理的(2023)川0421民初14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与被告张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421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米易县人民法院陈蕾:本院受理的(2023)川0422民初941号原告李清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清美借款本金28000元,支付利息4790元,合计32790元;二、被告陈蕾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28000元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支付利息给原告李清美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清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原告李清美负担459元,被告陈蕾负担82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边县人民法院廖艺金、廖再新、曹小容、王金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426号兰蕊、涂波起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658981.2元;二、被告廖再新、曹小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68134.8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赵成林支付30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三台县人民法院胡万礼: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2471号原告王小群与被告胡万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3)川0722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王小群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三台县人民法院(2023)川0722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 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三台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三台县人民法院张亮:本院受理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722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张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66.69元,并以4666.69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刘锦涛:本院受理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722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刘锦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合计6789.13元,并以6789.13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蒋林:本院受理(2023)川0722民初5896号杨清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9:30在本院观桥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肖明琼申请宣告公民魏玉林死亡一案。申请人肖明琼称,申请人肖明琼与被申请人魏玉林于1988年8月12日登记结婚。魏玉林于2019年9月25日在四川省三台县廊桥边走失至今下落不明,肖明琼于2019年9月25日向三台县公安局潼川派出所报警,请求协助查找,至今无果,魏玉林已下落不明满四年,请求宣告魏玉林死亡。下落不明人魏玉林(男,汉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广东街27号附 6 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509125951)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魏玉林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魏玉林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魏玉林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三台县人民法院霍志(510722197012288530):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446号原告李廷彬、袁明、李廷祥与被告霍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3人共计劳务报酬19300元;2、请求法院调解或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人超时补助金300元/天直至付清该款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中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何善平、熊凤琼: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4民初3879号原告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清支行与被告何善平、熊凤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合同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直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6日10时在本院塔水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王春曦: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4民初3831号原告杨矗与被告王春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0723民初3041号杨传波、昆明品匠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晓彤、岳雨航、岳怡飞、胥春秀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们送达不成功,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整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范仕俊: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3民初2295号原告黄书桥诉被告范仕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书桥的诉讼请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书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黄波: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3民初3867号原告周红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亭县人民法院贾雄: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3民初3150号原告杜维维与被告贾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贾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维维偿还借款2500元。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贾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胡梦:本案受理原告云路盛诉被告胡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佣金82400元人民币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按年利息6%计付(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时完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被告胡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魏城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岳雷均: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2民初3197号原告岳小鲁与被告岳雷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27日下午14时,在南江县人民法院赶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王良清:本院受理的原告何跃诉被告王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穷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2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由被告王良清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何跃清偿借款本金2000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王晓明:本院受理(2023)川1921民初2543号原告罗红梅与被告王晓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罗红梅与被告王晓明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罗红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李滟、岳祝君、李映、朱仕军、李海琼、李凤霞、杨永红、杨茂春、赵银春: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2380号原告张潇、黄小波、平昌县爱尚量贩酒吧、夏丽诉被告李滟、岳祝君、李映、朱仕军、李海琼、李凤霞、杨永红、杨茂春、张德茂、秦俊、赵银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或解除被告李滟、岳祝君、李映、朱仕军、巴中市爱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张潇、黄小波于2017年1月1日的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撤销被告李滟、岳祝君、李映、朱仕军、李海琼、李凤霞、杨永红、杨茂春、张德茂、秦俊、与原告张潇、黄小波、平昌县爱尚量贩酒吧于2018年12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撤销被告张德茂与原告张潇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的还款计划以及2019年6月30日原告张潇、夏丽向被告张德茂出具的借条;撤销被告赵银春与原告张潇于2018年2月8日签订的退股协议及2020年1月21日原告张潇、夏丽向被告赵银春出具的欠条;二、被告李滟、岳祝君、李映、朱仕军因缔约过失或如果上述协议不被撤销亦构成违约向原告张潇返还转让价款3668808元;三、被告李滟、岳祝君、李映、朱仕军因缔约过失或如果上述协议不被撤销亦构成违约向原告张潇赔偿损失2527523元;以上合计:6196331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在平昌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昌县人民法院杜波: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3533号原告廖良明、汪志伟与被告杜波民间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杜波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以本金150, 000元为基数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从2016年7月1日起至至今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杜波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张博: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3498号原告廖良明与被告张博民间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张博立即偿还原告廖良明借款本金100,000元,以本金100000为基数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从2014年1月4日起至至今);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张博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