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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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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
2023年10月18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袁富琼: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6357号原告万奎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刘树林: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5民初1495号原告付美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刘树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美华支付劳务工资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因本院穷尽各种送达方式仍不能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25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刘树林: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5民初1498号原告曾成辉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刘树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成辉支付劳务工资48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因本院穷尽各种送达方式仍不能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25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陈显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5民初1314号原告罗小兰与被告陈显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显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小兰20000元;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60元,由被告陈显华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张云翔: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7923号原告侯啸与被告张云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0日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2日为84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0日14时30分在三江新区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唐国瑜: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8164号原告李辉双、刘月英与被告唐国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0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8009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从2018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5895.7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5日9时30分在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罗源鑫恒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3民初2653号原告郑影杰诉被告罗源鑫恒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讼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7158号郑国庆:本院受理原告封高舜与被告郑国庆、第三人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2日10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7177号罗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罗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7151号徐如江:本院受理原告陈永江与被告徐如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321民初4400号徐安荣:本院受理原告南部县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历欠原告物业管理费,现实际欠原告物业管理费1518元,并按日0.03%支付滞纳金直到付清为止。因你外出无明确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李瑞烽:本院受理刘梓晴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城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张伟(张伟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复兴镇卫星村二组8号附1号):本院受理南充南部县汝念足浴保健服务馆与张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60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4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刘洋:本院受理陈磊诉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杨百林(512903195805300290):本院已受理(2023)川1381民初4255号案件原告谢红梅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阆中市人民法院吴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诉你与四川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05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3)川1321民初6478号刘勤:我院受理原告刘晓君诉被告刘勤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郑尚钦:本院受理原告张发春与被告郑尚钦、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411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