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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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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
2023年10月18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王旭: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6民初1693号原告潘良与被告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潘良借款77000元。案件受理费17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夹江县人民法院赵兵:本院受理(2023)川1823民初1489号原告王强诉被告赵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赵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支付王强105000元;二、由赵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王强支付,从2023年5月31日起,以10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赵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汉源县人民法院(2023)川1823民特15号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维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李维,其父亲李纯福,男,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3703070033,于 1988年3月因与配偶发生争吵,上班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李纯福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纯福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纯福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纯福情况,向本院报告。
汉源县人民法院马筱飞:本院受理的(2023)川1824民初830、838、839、840号原告雷云蓉、钟黎明、张贵州、王学琴与被告马筱飞买卖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四案判决书。判决分别如下:一、被告马筱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雷云蓉货款21002元。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马筱飞负担。二、被告马筱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黎明货款28823元。案件受理费521元,由被告马筱飞负担。三、被告马筱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贵州货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筱飞负担。四、被告马筱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学琴货款4145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筱飞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石棉县人民法院张树彬:本院受理的(2023)川1823民初1894号原告李晓军与被告张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晓军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00元;2.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4日9时30分在汉源县人民法院九襄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张树彬:本院受理的(2023)川1823民初1895号原告李晓军与被告张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晓军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86000.00元;2.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4日14时30分在汉源县人民法院九襄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张小丽:本院受理(2023)川1824民初756号原告张强与被告张小丽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强与被告张小丽离婚;二、原告张强与被告张小丽生育子女张奥震跟随原告张强生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石棉县人民法院罗强:本院受理原告白克虎诉被告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823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克虎借款本金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罗强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汉源县人民法院吴青阳: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2555号原告梁顺康与被告谢文贵、杨洋、贵州黔同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青阳、刘锡红、谢宣章、张金龙、吴玉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和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李锐: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3005号原告袁娟娟与被告李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外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旭阳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钟小荣: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3395号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钟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周世兵: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3204号原告林丽与被告周世兵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丽与被告周世兵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林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富顺县人民法院李雪: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4302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租金17943.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7943.7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5‰计算违约金。);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200元;4.判令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川EK00D5抵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亮独任审理,于2023年12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赵化人民法庭审判庭(赵化镇)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陈德淑:本院受理的(2023)川0921民初2593号原告周慧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蓬溪县人民法院鸣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蓬溪县人民法院成都御庭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921民初2720号原告蓬溪县蓬盛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诉讼请求:一、请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购买原告材料款欠款人民币152923.2元,并承担从2023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所欠金额月利率1%的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成都御庭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蓬溪县人民法院李代付(510921********6590):本院受理原告沈元儿与被告李代付离婚纠纷一案(2023)川0923民初21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隆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7015号米菊:本院受理成都易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与米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2月1日-2023年9月15日的物业费共计12198.64元,以及逾期支付物业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共计45563.77元(具体明细详见物业费及滞纳金计算明细单);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7019号李武平:本院受理成都易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与李武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4月16日-2023年9月15日的物业费共计14168.7元,以及逾期支付物业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共计50136.27元(具体明细详见物业费及滞纳金计算明细单);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5379号何庆: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鸿宇英联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何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鸿宇英联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593.34元及违约金450元,合计5043.34元;二、驳回原告四川鸿宇英联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何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4839号陈起: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卓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卓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51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租赁费51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7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遂宁卓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陈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4665号船山区聚点把把烧餐饮店、邓维富: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凰世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船山区聚点把把烧餐饮店、邓维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船山区聚点把把烧餐饮店、邓维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凰世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3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货款39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7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船山区聚点把把烧餐饮店、邓维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邹廷惠: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中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623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江县人民法院(2023)川0682民初843号赵明朋、杨洋:本院受理孙敦贵与赵明朋、杨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敦贵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1,759.78元;二、被告赵明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敦贵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917.52元;三、驳回原告孙敦贵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什邡市人民法院李良: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2659号原告四川美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材料款42037元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8日10: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吴环: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26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7, 469.48元及截止2023年5月12日的利息1,717.69元、罚息38.03元、复利24.05元,合计159,756.20元,2023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什邡市雍城东路386号(龙祥·凤凰城)6幢3-1-2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借款就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7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