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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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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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张海、周静:再审申请人魏昊因与被申请人周静、张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下列文书,本院(2023)川民申4117号民事裁定书、(2023)川民再293号再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开庭当日。你方应当在该期限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9日上午09:30在本院银沙街208号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涛:本院受理的(2023)川0402民初3565号原告四川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兴忠、第三人张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何勇: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何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402民初2224、22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该案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案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屈世文、王强: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屈世文、王强信用卡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熊祥凯:本院受理原告张琴诉被告熊祥凯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渡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张剑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被告张剑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王行:本院受理的(2023)川0402民初1204号原告王娜诉被告王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直接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李筱彤、黄载宇、黄莺、李素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被告李筱彤、黄载宇、黄莺、李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四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范艳、张磊: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范艳、张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沈国峰:本院受理刘志平诉沈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房根曾:本院受理唐勇诉房根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杨钉:本院受理王威诉杨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隋恒彬:本院受理攀枝花市东区慧欣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攀枝花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隋恒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陶斯琪:本院受理罗元彬诉陶斯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0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罗雪萍:本院受理(2023)川0402民初3388号原告沙马依格与被告汤斌、第三人罗雪萍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人来人网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402民初3783号、3784号原告付成发、付国镇与被告攀枝花市人来人网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杨雄: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杨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402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2023)川0402民初7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2023)川0402民初724号案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案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陈小丽:本院受理的(2023)川0402民初2074号原告陈春蓉与被告陈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春蓉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6310元,律师费 12700 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6%计算2023年6月26日起至100000元偿还完毕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公告费合计4296元,由陈小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王菲菲:本院受理原告许华林诉被告王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点四十五(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罗强:本院受理李松珂诉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朱科宇:本院受理安龙县刘进芳建筑材料经营部诉朱科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曹文英、罗强、曾子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炳草岗支行诉被告曹文英、罗强、曾子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曹宇红、衡先蓉:本院受理的(2023)川0422民初868号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宇红、衡先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衡先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8907.57元,违约金自2019年1月25起按垫付金额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 计 2023 年 4 月 30 日 计30970.29元,共计69877.86元;二、被告曹宇红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驳回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边县人民法院
罗五:本院受理的(2023)川0422民初1061号原告罗连松与被告罗五、马永琪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叶小松、吴查芬:本院受理的(2023)川0422民初1621号原告伊中华诉叶小松、吴查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边县人民法院
阳新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04民终1151号上诉人杨前光与被上诉人阳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变更上诉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起届满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琳:本院受理原告夏显洪诉你与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琳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显洪货款102223.00元;二、驳回夏显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
彭明磊:本院受理原告西昌市科卓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明磊、姚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明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昌市科卓农业有限公司货款19700.00元;二、驳回西昌市科卓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
热格日洛:本院受理原告凉山州顺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热格日洛于本判决书生效日子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凉山州顺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水泥款85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
蔡显军:本院受理(2023)川3401民初3964号原告胡蝶与被告蔡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一、被告蔡显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胡蝶借款本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胡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胡蝶负担200元,被告蔡显军负担3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蔡显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西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