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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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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
2023年9月28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李元光: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林支行与被告李元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8日9时30分在安岳县人民法院兴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开庭日期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第一天上班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刘俊容: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林支行与被告刘俊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8日10时00分在安岳县人民法院兴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开庭日期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第一天上班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唐亮: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2民初3032号案件原告夏秀兰与被告唐亮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唐证涵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学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直至唐证涵年满十八周岁;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朱波:本院受理原告袁有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4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王易: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4111号原告吴复强与被告周睿、第三人王易、申国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一审判决后,原告吴复强与被告周睿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游大春: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3905号原告李杨诉被告游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王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6226号原告蒋代彬诉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6起,按一年期LPR3.5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3)川2002执恢834号肖建国: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小琼与被执行人肖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阿里拍卖、京东网、中国工商银行三家平台于2023年09月08日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该报告对肖建国所有的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歇马地块二小区19幢1单元16层4号房屋进行了网络询价,网络询价平均价值为53.8197万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网络询价报告,逾期未领取,视为已送达。如对本询价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3)川2002民初6174号朱金川:本院受理原告陈诗斌与你、曾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伍隍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朱明光:本院受理原告杨斌诉被告朱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3)川2002民初5874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陶建琼: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339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陶建琼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主要为:1.被告陶建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透支本金43,393.79元及利息(截止至2023年9月12日的透支利息21,834.77元,2023年9月13日起的透支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6元,公告费900元,共计2406元(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缴纳),由被告陶建琼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给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3)川1002民初2612号邱菊、邱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邱菊、邱建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4106.85元及至2023年4月23日止利息5377.01元,从2023年4月24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含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邱菊、邱建在抵押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其提供的抵押担保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乐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曹正奎、杨旭红:本院受理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00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至2023年7月1日的利息18, 386.48元及从2023年7月2日起至偿清全部贷款本息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原告对被告曹正奎所有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8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王强、陈小兰:本院受理的(2023)川1002民初106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乐贤法庭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鄢于杭、王蓝:本院受理的(2023)川1002民初2196号原告陈孝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乐贤法庭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粟强付:本院受理的(2023)川1011民初3663号原告莫红群与被告粟强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粟强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莫红群偿还借款本金96257元及利息;二、被告粟强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莫红群偿支付本案律师费、交通费合计5154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8元,由被告粟强付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刘兵:本院受理的(2023)川1011民初3666号原告邱中文与被告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邱中文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刘兵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曾刚:本院受理的(2023)川1011民初3700号原告李先玉与被告曾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曾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先玉偿还借款46000元。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曾刚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陈佑雄:本院受理的(2023)川1011民初4820号原告黄江萍与被告陈佑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非婚生女陈熙妍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各承担一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0日上午9: 30在东兴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王兴全:本院受理原告古淳诉被告余菊花、王兴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00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高玉明(511021197107020752):本院受理的(2023)川1083民初4253号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玉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隆昌市人民法院卢军、成都卢氏宇达鲜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孝江诉成都卢氏宇达鲜肉有限公司、卢军、第三人谭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卢军、成都卢氏宇达鲜肉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623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江县人民法院李廷英: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2717号袁正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02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7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什邡市人民法院傅利鹏: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2718号原告高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傅佳毅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傅佳毅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至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22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杨鸥: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2440号原告什邡市搏大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中央空调货款8800元,违约金298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8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本金及违约金合计117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裁定书(转程序)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27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刘军均: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1652号原告邱金华与被告刘军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军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邱金华借款131,864元;二、驳回原告邱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93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37元,由被告刘军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什邡市人民法院(2023)川1681民初2224号雷济铭:本院受理原告张中烨与被告雷兴兵、雷济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华蓥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借款140000元,月利息1%从2017年1月11号起算至借款本金归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华蓥市人民法院黄建:本院受理原告杨守卫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建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杨守卫借款本金27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73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7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杨守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经过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张祥火、宋贵芳:关于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成都)。
南部县人民法院谢祥宗:关于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431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成都)。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3)川1321民初5639号南部县浩中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吴伟: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宇宙家纺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部县浩中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吴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杨仕斌:本院受理原告李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481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3)川1321民初4511号雷敏:本院受理原告李东诉被告雷敏提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王长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昭文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张昭文申请追加王长秋、王长贵、吴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21执异122号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收到本通知书后3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附证据目录、出示相应证据原件及相应法律依据),逾期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南部县人民法院王运祥:本院受理原告吕思亮与被告王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转程序裁定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在潆溪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2民初2397号原告何垌锶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何垌锶支付欠款30万元;二、被告四川浩瑞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何垌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欠款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上述利息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何垌锶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赵勇:本院受理(2023)川13民终3210号四川南充都京港务有限公司与赵勇追偿权纠纷,因向你直接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赵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四川南充都京港务有限公司偿还担保代偿款2757.78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2757.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5月29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四川南充都京港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应当收取的本息范围内对南充市高坪区高都路2段69号“雍景上河湾”2区6幢1单元12层1203号商品房拍卖、变卖、变现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弋辉:本院受理(2023)川13民终3209号四川南充都京港务有限公司与弋辉追偿权纠纷,因向你直接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弋辉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四川南充都京港务有限公司偿还担保代偿款21011.74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21011.7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四川南充都京港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应当收取的本息范围内对南充市高坪区高都路2段69号“雍景上河湾”1区9幢1单元19层1901号商品房拍卖、变卖、变现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兵: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2民初9003号原告蒲俊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依法责令被告人偿还人民币81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6日下午15:00在潆溪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赵谢: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2民初6464号原告南充西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燃气开户部门申请注销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桂花路西巷13号楼1层1号商铺内的燃气账户(气表编号:603500438962;表身号:222201002397)。二、驳回原告南充西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谢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后直接向原告支付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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