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公告

  • 四川法治报
    2023年9月28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李诗荣: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880号原告剑阁县力智吊车服务部与被告严国林、剑阁县开封镇人民政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李诗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剑阁县洁净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剑阁县人民法院(2023)川082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不向被上诉人剑阁县力智吊车服务部承担赔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剑阁县人民法院何昆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1763号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昆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何昆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6041.48元及利息(以36041.48为基数,从2020年5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昆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杜伟:本院受理(2023)川0802民初4026号原告王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杜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春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8000元,并承担逾期资金占用利息(从2022年10月10日起按2000元/月计算至本金清结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杜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李智聪:原告宫高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智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 偿 还 原 告 宫 高 洁 借 款16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3900.00元,由被告李智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欧阳光国: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2157号原告安晓丽诉被告欧阳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晓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8.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1738.00元,由原告安晓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刘俊: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298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刘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代位赔偿款40639.14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清之日止)。如被告刘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2.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1132.00元,由被告刘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高秋红、徐彩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与高秋红、徐彩明第三人胡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彩明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借款期内应偿还的利息金额为12685.13元,此后的利息从2018年5月5日起按年利率13.70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高秋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6.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5826.00元由被告徐彩明、高秋红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任科:本院受理(2023)川0722民初5474号叶云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9:30在本院观桥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景公远: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3325号原告唐永平诉你与林志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景公远、林志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唐永平劳务费7526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劳务费为基数,从2023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景公远、林志诚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景公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任科:本院受理(2023)川0722民初5476号袁大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9:30在本院观桥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郑仁远、田维爱、罗德明、龚雪菊、郑福洲、孙洁、刘玉梅: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4民初3450号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仁远、田维爱、罗德明、龚雪菊、郑福洲、孙洁、刘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胡承国: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4民初3757号原告李伯琼诉被告胡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四川乾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吉锐华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锐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恒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奕峰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乾味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云中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恒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吉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长权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川0792民初280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九被告对第三人基于昆明市呈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的呈人社监理字〔2022〕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确定的第三人应向原告支付班组11工人被拖欠工资人民币139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木案全部诉讼费由九被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点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欧均、绵阳竣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远斌、欧均,第三人绵阳竣峰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23)川0792民初299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第三人欠付原告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96402.88元;2.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债务利息120544.06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现因你方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点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郑勇:本院受理原告冯慧容诉被告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04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冯慧容归还借款本金3927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23年7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本金392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781元,由被告郑勇承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郑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德阳市带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陈宽斌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27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德阳市带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宽斌支付租金1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驳回陈宽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150元,由德阳市带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德阳市带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德阳带路公司):本院受理的陈宽斌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公告送达(2023)川0727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德阳带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宽斌支付租金123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2300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驳回陈宽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元,陈宽斌负担106元,德阳带路公司负担182元;公告费900元由德阳带路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钟剑: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1161号原告胥超与被告钟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钟剑: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1165号原告胥超与被告钟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钟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胥超返还款项42000元。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钟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曾涛、牟从倩: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708号原告四川万家合欢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曾涛、牟从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曾涛、牟从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万家合欢物业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060.8元;二、被告李曾涛、牟从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万家合欢物业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曾涛、牟从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蒲春利: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3928号原告绵阳容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蒲春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4,000元;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5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欠付货款,上述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陆俊全: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9941号原告四川砺瑞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俊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2年11月2日至2023年3月25日电池续期租金2200元;2.判令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1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旺苍县捷达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7民初1013号原告武全文诉被告新疆北新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兴投实业有限公司青川分公司、重庆兴投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武全文诉请:1.请求三被告向原告共同致富医疗费51705.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18892元、营养费3150元、误工费49125元、交通住宿费3000元、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81578.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2365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公司无法送达成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21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武县人民法院杨亮:本院受理梁洪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9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155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51552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所欠货款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财产保全费53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叶佩佩:本院已受理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2023)川0792民初303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6583.3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总额12196.44 元 ,本 息 合 计 为38779.78元;3.诉讼费被告承担;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实现合法债权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如有则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邮寄或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九点三十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段沂、深圳汇海易融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贵州创威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2023)川0792民初294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7217.58元和利息6268.25元,合计33485.83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邮寄或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九点三十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吴荣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与吴荣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81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告吴荣国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截止2022年8月15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6692.69元、利息989.65元、违约金1330.55元,本息合计9012.89元;并从2022年8月16日起以透支本金6692.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利息989.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向原告支付复利至还清全部借款利息之日止(以上利息、违约金、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本金6692.69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和);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告吴荣国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支付律师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荣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3)川1181民初3411号彭瑞: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海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与你解除《借款协议》及返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和违约金19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3)川1181民初3292号章燕:本院受理原告罗淑容与被告章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3)川1181民初3294号官桂枝:本院受理原告峨眉山市明光汽修厂与被告官桂枝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林福洪:本院受理原告陈宇高诉你与杨军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18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林福洪、杨军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宇高货款、劳务费及借款共计32,172.60元,案件受理费60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林福洪、杨军华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龚铭: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6民初2289号原告张永宁与被告龚铭、徐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龚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永宁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1300元;二、被告徐聪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4元,由被告龚铭、徐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夹江县人民法院舒孝占: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3民初2093号原告王荣富与被告舒孝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舒孝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荣富31,000元;二、驳回原告王荣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26元,由被告舒孝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北京中科华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1184号原告范丽、范群、周桂珍诉被告毛世杰、北京中科华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02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苏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敖永松、眉山伏羲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6民初1037号原告乐山鑫金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敖永松、眉山伏羲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眉山伏羲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鑫金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9920元及自2023年9月28日起,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二、被告眉山伏羲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鑫金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被告敖永松对被告眉山伏羲农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2元、公告费(以报社开具发票载明的金额为准),由被告眉山伏羲农业有限公司、敖永松负担。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夹江县人民法院(2023)川1124民初1258号罗彬有:我院受理原告黄群与被告罗彬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30(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井研县人民法院乐山市正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1102民初6637号原告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乐山市正新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3)川1129民初847号林正根:本院受理原告贾华与被告林正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沐川县人民法院王学芳:本院受理(2023)川1102民初7330号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学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四川兴霖茂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3402民初939号原告刘帮诉周祖元、云南中斗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兴霖茂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未在注册地,且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刘帮与四川福渼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签订的《磁铁矿加工承包合同》于2022年6月15日解除。二、被告云南中斗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兴霖茂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刘帮合同履约金50000元、损失费46800元,合计人民币96800元。三、被告云南中斗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兴霖茂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帮保全保险费800元、律师服务费10000元,合计人民币10800元。四、驳回原告刘帮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会理市人民法院邓国海:原告兰长民与被告四川森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邓国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兰长民于2023年9月11日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一审判决书、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曾书廷:本院受理的(2023)川0422民初528号原告谢恩富与被告四川冠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启业佳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曾书廷、四川百灵鸟工程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四川冠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2023)川042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提出的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盐边县人民法院胡调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0421民初1789号原告霍文平与被告胡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米易县人民法院马佳:本院受理原告曾明晶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421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米易县人民法院刘远玲:本院已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3230号原告李莉诉被告李荣俊、被告肖玮、被告刘远玲、被告肖瑜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分在本院三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陈美亮、徐道亮:本院受理曹毅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卢小东、王建:本院受理姚喜红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川3401民初70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凉山州紫益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建:本院受理杨建洪、殷明秀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川3401民初75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快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周洪富、张元明、成都辉睿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林晓宇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民三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孙勇:本院受理原告西昌西乡鸿鑫租赁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赁费47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逾期给付的资金占用利息(以47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GRL)计算)。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未196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魏晓波:本院受理原告李文云诉你、四川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田中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6356号原告阿日伍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份、应诉通知书,举证送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论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法庭(西昌市长安南路40号)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市西宁舰月电器行:原告刘萍与被告西昌市西宁舰月电器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结束,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西昌市西宁舰月电器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萍货款73,8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73,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4.3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刘萍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肖彬:本院受理原告王灵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灵超借款本金320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灵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雍小蓉:本院受理原告宁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张虎:本院受理(2022)川3401民初2076号原告陈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勇借款本金1200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张萍萍、金学良:本院受理柳朝刚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杨阿伞:本院受理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杨阿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杨阿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南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西昌市人民法院李志华:本院受理原告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用19269.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律师代理费2000.00元;三、原告对车架号为LSYWDACG2JCQ16276、车牌号为川WWR252中华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海南法庭领取(2023)川3401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杨建秋: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6347号,原告刘能涛诉被告杨建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建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刘能涛借款本金2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被告杨建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市初心餐馆: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5287号原告凉山州科横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西昌市初心餐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西昌市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凡子聪: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林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520B压路机;2、赔偿原告折旧费12万和经济损失20万;3、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宁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邓月: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8466号原告尹洪与被告邓月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分在本院三楼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胡廷宗:本院受理原告西昌市衡宇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筑材料货款4000.00元;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吴仕云:本院受理原告常家勇与被告吴仕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开庭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鹿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理市人民法院高晓刚:本院受理原告余田与被告高晓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340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会理市人民法院卢万春:本院受理原告苏章林与被告卢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开庭材料及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甸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理市人民法院杨少兵:本院受理原告肖体贵与被告杨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开庭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鹿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理市人民法院曾贵发:本院受理原告杨子牛、龚子左、阿力阿力、胡留歪、苏则作、赵初牛、安沙作与被告曾贵发、李祖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27民初1469号案件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南县人民法院吴文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3434民初1796号原告严菠与被告吴文平、越西县依洛地坝镇政府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依达村)堡坎修建费108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8日下午3点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越西县人民法院沙罗莫、阿衣医生莫: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阿衣克哈莫与被告沙罗莫、阿衣医生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沙罗莫,女,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身份证号码513435196412203667,阿衣医生莫,女,彝族,教师,四川省甘洛县人,身份证号码:51343519880908006X,至今已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二被告送达本院(2023)川3435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
      甘洛县人民法院谭递富:本院已受理吕偏初与谭递富、莫坤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2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告知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判令被告谭递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吕偏初的垫付款28000.00元。若被告谭递富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则应当由莫坤刚承担支付28000.00元的保证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尹益民:本院已受理(2023)川3422民初339号原告马长明诉你及第三人王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尹益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长明赔偿金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被告尹益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王华昌:本院受理原告潘香华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复兴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冕宁县人民法院汪国富:本院受理原告阿库尔呷诉被告汪国富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汪国富公告送达(2023)川3429民初55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布拖县人民法院吉克金莎:本院受理的原告尤吉叫只、尤吉友坡、海来么日呷诉吉克作石、吉克子付、吉克金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科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美姑县人民法院吉克尔布: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开端诉吉克尔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科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美姑县人民法院甲拉里土:本院受理(2022)川3437民初1215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支行诉被告甲拉里土、王阿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2年11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预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孟志斌:本院受理(2023)川3437民初1177号原告张剑诉被告孟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4日在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刘财:本院受理(2023)川3437民初1239号原告雷波县通达建材租赁经营部诉刘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6日上午08:4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雷波县人民法院王彦斌:本院受理(2023)川3437民初1199号原告李义仁诉被告王彦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雷波县人民法院宁南县艺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南县智雅洁具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27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宁南县艺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南县智雅洁具店欠款27675元;驳回原告宁南县智雅洁具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2元,由被告宁南县艺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南县人民法院喇晓琼:本院受理原告江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梅雨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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