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公告

  • 四川法治报
    2023年9月28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四川中顺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2民初4626号原告岳桂才与你公司及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中顺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岳桂才支付劳务费8805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88058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岳桂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76元,由被告四川中顺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王周斌、蒙晓红:本院受理的(2023)川13民终3468号上诉人张潇与被上诉人王周斌、蒙晓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张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杨百林:本院受理的(2023)川1381民初2215号原告候会琼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了判决。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81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与(2023)川1381民初22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深圳市印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潜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3民终3674号案,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2023)川1381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二、追加抚州市临川区工业与科技创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抚州公司)为(2023)川1381执479号案件被执行人;抚州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未出资范围:2,000万元减去(2021)川1381执1686号、(2022)川1381执1969号案中抚州公司已向阆中金汇公司实际履行的款项〕对(2022)川1381民初5349号判决确定的潜丰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抚州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23)川1381执异33号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林强:本院受理原告敬瑞廉(曾用名敬瑞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四川锦绣山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锦绣中浩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今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中浩、王科、马丽:本院受理四川汇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锦绣山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锦绣中浩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今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中浩、王科、马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502执19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汇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本金27240000元、利息112338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支付律师费300000元、留购价款100元,支付罚息5672677元及截至2022年10月20日的违约金1562270.57元及截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缴纳案件受理费221542.16元、保全费5000元,缴纳执行费1035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罗广香(住四川省宣汉县解放北路162 号 ,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302219730401232X)、符必茂(住四川省宣汉县代家湾148号,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302219690108081X):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1民初2411号原告袁余容与被告罗广香、符必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广香、符必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袁余容货款216,183元及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23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43元、保全费1,60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744元,均由被告罗广香、符必茂负担。(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新民街70号(510231196606174519)陈长华: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就原告李世平与被告四川泸州红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陈长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23)川0521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2023年8月4日通过四川法治报向陈长华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四川泸州红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交书面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为:1.撤销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23)川0521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世平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云锦镇云丰村五社117 号(510521198706093815)刘洪远: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1民初3381号原告马德惠与被告刘洪远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0521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马德惠与被告刘洪远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育之女刘勋钰(2015年2月6日生)由原告马德惠抚养,被告刘洪远从2023年10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报销后由原、被告平均分摊(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结算并支付当年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支付至刘勋钰十八周岁为止;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河滨印象的住房一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泸龙国用(2013)第1278号,房屋暂定编号:5幢1单元第7层1-7-2号]由原告马德惠和被告刘洪远共同使用;四、驳回原告马德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财产分割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160元,由原告马德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得胜镇周登红、刘静: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1民初3195号原告周登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归还借款128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于2023年11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玉蟾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泸县人民法院李茂盛: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5民初3560号原告许洪伦与被告你、华寿远、遵义市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你、华寿远、遵义市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6105.85元;二、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诉讼费被告承担。本公告公告期为30日,期满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4日上午9点在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古蔺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落卜镇河东街村一组110号的李蒙礡(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805122531):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3176号原告张小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LPR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2085.57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0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税勇(510522198103222215)、任定霞(510522198407132243):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42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诉被告税勇、任定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84623.19元,其中本金82902.87元,截止计算至2023年4月14日止欠息1720.32元,此后计息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记付标准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止;2、判令原告对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000279456号,龙马潭区南光路31号26幢5层1单元9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公告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提示、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107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水潦彝族乡高坪村1组56号的王兴强(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207174973):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3658号原告姜玉先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王小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王小汐年满十八周岁,王小汐的医疗教育支出由原、被告各承担50%;3.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7日上午9:00在叙永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赤水镇孙家村一社106号的吴超(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201025170):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2976号原告杨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一笔借款人民币28100元,并支付利息5058元(2021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1日下午2时30分在摩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摩尼镇城门路156号的王启芬(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208135509)、何国祥(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0524195908265473):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2978号原告夏彬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40200元(截止到2020年12月10日);2、判令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从2020年12月11日起以40200元为基准,全国银行业同业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月利息,该利息计算到该款清偿之日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连带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6日下午2时30分在摩尼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枧槽苗族乡九龙街999号附78号的何彬(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410228613)、罗 雪(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0524198712294487):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2975号原告徐杨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徐杨平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其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4万元本金为基数,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1日上午10时在摩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公 民 身 份 号 码 为510504198807020010的周杰、公民 身 份 号 码450324198601243727的蒋淑玲:原告陈朝明与被告周杰、蒋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0504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杰、蒋淑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朝明借款本金38000元并从2023年3月22日起按照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朝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陈朝明负担600元,被告周杰、蒋淑玲负担82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叙永县西大街39号孔祥宇(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208015952):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3446号原告曹江林与被告孔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0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丹山村12组46号韦其春(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402042298):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2047号原告陈世芝与被告韦其春、第三人曾才祥、赵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韦其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陈世芝借款70000元,并以70000元借款为基数,从2023年4月16日起按LPR 一年期报价利率3.65%计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陈世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张君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502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君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借款本金159312.1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3年7月13日的利息14320.34元,罚息3318.73元,自2023年7月14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 款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510630000-2012-20130452718 )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张君伦未全部清偿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有权依法以被告张君伦提供抵押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江南路三段96号10号楼2单元7层706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张君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律师代理费10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3元,由被告张君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四川泸州江阳区人民法院(泸州市江阳区华阳中路6号)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自贡艺辰彩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0502民初3649号原告泸州首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247947.81元(大写:贰拾肆万柒仟玖佰肆拾柒圆捌角壹分)及其逾期付款利息18047.98元(大写:壹万捌仟零肆拾柒圆玖角捌分) (以欠款本金247947.81元为基数,按照每天欠付金额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3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3年06月06日,具体计算依据、方式及结果见本诉状《附件4》);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而聘请律师所需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1400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圆整);以上共计279995.79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柒万玖仟玖佰玖拾伍元柒角玖分);三、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四川泸州江阳区人民法院(泸州市江阳区华阳中路6号)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村10 组 1 号 的 朱 兆 健(510230197306275471):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1民初4099号原告泸州玉龙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兆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0414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LPR利率计算至款清为止,暂定2000元;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作风监督卡、“三非”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泸县人民法院喻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邹隆芝(住四川省合江县白沙镇会龙村7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102256228):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1民初3565号原告王开荣与被告邹隆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隆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开荣借款本金14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开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400元,均由被告邹隆芝负担。(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兆雅镇燕岩村14组230号李泽军、石跃玲:原告杜清树与被告李泽军、石跃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521民初356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泽军、石跃玲限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杜清树劳务工资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李泽军、石跃玲负担。(案件受理费与公告费原告已预交,被告李泽军、石跃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合江县白沙镇会龙村7组6号邹隆芝、四川省合江县甘雨镇华石村1组24号李小兵:原告王开荣与被告邹隆芝、李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521民初337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小兵、邹隆芝限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开荣借款本金44,400元及利息(算至2020年8月17日的利息为67,458元,并从2020年8月18日起以44, 4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85元,保全费1,287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李小兵、邹隆芝负担。(公告费原告已垫付,被告李小兵、邹隆芝限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原告)。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摩尼镇联盟村6组97号附1号的夏绪勇(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902075555):一、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2291号原告柯珍先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夏绪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柯珍先借款10000元及利息4965元;二、驳回原告柯珍先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杨光敏(513001196903140722):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3民初3630号原告匡厚琼诉被告杨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光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还清原告匡厚琼的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4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匡厚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两次公告费共600元,共1,400元,由被告杨光敏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温卫东(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万兴路1号1栋1单元12楼1 号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3021197501296572):本院受理(2023)川1703民初2484号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703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卫东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6457.3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76457.39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8日起,按14.6%的年利率计算至贷款本金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43元,由被告温卫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杨文峰: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3730号原告杨光全与被告杨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文峰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光全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光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38元,由被告杨文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张绍华:本院受理原告郑前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郑前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绍华立即偿还下欠原告的借款本金64060元并自2023年3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6406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本息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绍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宜宾亿道农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7523号原告赖邓诉被告四川中益同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宜宾亿道农牧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1502执异19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被告追加原告为(2023)川1502执219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出庭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席登高: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2341号原告宜宾民心创伤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席登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宜宾民心创伤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费22694.4元。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30元,由被告席登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王杰: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3民初2286号原告李正艮诉被告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长宁县鸿达木业有限公司、杨方海: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4民初691号原告冉晋与被告樊治兵、第三人李洪兵、李远亮、长宁县鸿达木业有限公司、杨方海、李光群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樊治兵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撤销(2023)川1524民初69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长宁县人民法院(2023)川1529民初1103号沐川县筑好家建材经营部、蔡本宁:本院受理原告李中艮与被告沐川县筑好家建材经营部、蔡本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原告李中艮与被告沐川县筑好家建材经营部之间签订的《家装精装修合同》于2023年8月19日解除;二、被告沐川县筑好家建材经营部、蔡本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中艮装修款30,700元。案件受理费56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68元,由被告沐川县筑好家建材经营部、蔡本宁负担。其它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付立玉:本院受理原告何兰洋与被告付立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调解或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何宏杰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据由原、被告各负担50%,至十八周岁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无你确切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25民初117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罗场人民法庭领取上列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罗场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高县人民法院石秀荣: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5431号原告张燕与被告石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秀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燕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差欠的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本金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燕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领取,公告期30日届满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7099号黄从新:本院受理原告赵红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在本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七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严小超:本院受理(2023)川1525民初1991号原告但显平与被告严小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但鑫宏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5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审理判决。
      高县人民法院王小保: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5民初444号原告曾霞与被告王小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曾霞借款等款项212400元并支付利息。因本院穷尽各种送达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525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王德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9民特51号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宣告王德明死亡。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屏山县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6776号宜宾市宇稀物流有限公司、江涛:本院已受理原告向红兵诉被告宜宾市宇稀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江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843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434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江涛下落不明,以及用其他方式无法向宜宾市宇稀物流有限公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5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陈富超、胡定会: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6579号原告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龙支行与被告陈富超、胡定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陈富超、胡定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利息(含罚息、复利)至本息还清时为止(暂计至2023年8月1日的利息为46066.7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本案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横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王品: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6648号原告韩丽新与被告王品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菲菲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王福九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案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横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陈琼芬: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杰与被告陈琼芬、第三人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责任及义务告知书、(2023)川1823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琼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杰支付欠款213205.1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13205.11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支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25%的标准计算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4498.00元,由被告陈琼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汉源县人民法院张银保:本院受理(2023)川1824民初636号原告曹永香与被告张银保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银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永香劳务费、垫资款15212.1元;二、驳回原告曹永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曹永香负担7元,被告张银保负担175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石棉县人民法院伍国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1823民初1362号原告刘菲燕诉被告伍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伍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拖欠原告刘菲燕的五金材料款23813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计算支付从2023年6月26日至款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元,由被告伍国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汉源县人民法院刘志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巧与被告刘志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巧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李焱锋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之日起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大树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汉源县人民法院陈秋桦:本院受理原告何昌清与被告陈秋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823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秋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昌清借款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11.1%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4元,由被告陈秋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前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汉源县人民法院马德、武汉金喜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喜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喜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喜鹊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1802民初3097号原告丁锐与张绍娣以及你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变更)人员告知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6日15:0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宋军:本院受理(2023)川1824民初1005号原告吴绪军与被告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棉县人民法院杨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明娟与被告杨兵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1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明娟与被告杨兵离婚;二、杨智豪由原告张明娟抚养,被告杨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杨智豪年满18周岁止,于每月的28日前向原告张明娟支付杨智豪的生活费800.00元/月,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50%;三、被告杨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明娟支付杨智豪的医疗费7454.07元;四、驳回原告张明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蒲天刚: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1247号原告母利利与被告蒲天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蒲天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母利利偿还38795.00元(代偿款35000.00元、借款3295.00元、租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蒲天刚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蒲天刚: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1253号原告蒲定凡与被告蒲天刚抚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蒲天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蒲定凡支付截至2023年9月的抚养费20500.00元;二、被告蒲天刚自2023年10月起每月1日支付原告蒲定凡当月抚养费1500.00元直至蒲定凡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蒲天刚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徐显均: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1932号原告刘帅与被告徐显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徐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帅债权转让款24500.00元。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徐显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剑阁县人民法院王洋宏: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629号原告刘映涛与被告王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剑门关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吴文贵: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529号原告剑阁本欣恒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租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普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曾建伟:本院受理(2023)川0823民初2533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建伟、唐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自2023年1月21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6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4日15时在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杨倩倩: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841号张温林与杨倩倩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彩礼及三金共计79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27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四川程楷科技有限公司、李邦华:本院受理的广元市广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四川程楷科技有限公司、李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5318号案件的开庭传票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立即支付所欠购货款785800元;二、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到2023年6月的违约金119500元;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王忠银:本院受理(2023)川0802民初4735号原告韩会芳与被告王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忠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韩会芳偿还借款本金78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共计80000元;二、驳回原告韩会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00元(原告韩会芳已预交),由被告王忠银承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韩会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四川中农批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异议人(申请人)广元新同创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原案案外人王茂林、四川中农批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商鑫达海科技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四川中农商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商农批鑫达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0802执异1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王茂林、四川中农批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川0802执244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广元市利州区佳邦工匠经营部、冯全广: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5031号原告侯洋与你们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预付购货款28000元;2.判令被告因销售假冒产品赔偿原告855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0802民初2816号广元蒙嘉利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与被告广元蒙嘉利煤业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元蒙嘉利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止2023年5月11日的利息43983.34元、罚息735150.06元、复利4417.28元;2023年5月1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以实际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023年5月11日之后的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二、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对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编号00005616单位定期存单本金100.00万元及其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3400.0元,由被告广元蒙嘉利煤业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利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