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公告

  • 四川法治报
    2023年9月28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韩湘:本院受理原告陈刚、李述华与被告韩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上海龙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4281号原告新疆恒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巴中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巴中泉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恒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7087.22元及利息(其利息的计算方式为:1.以欠付款257764.92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以欠付款779322.3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上海龙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下差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新疆恒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902民初5978号朱健:本院受理原告王韬与被告朱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三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劲松、巴中市卓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5983号原告巴中市德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劲松、第三人巴中市卓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劲松在48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巴中市卓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在(2019)川1903民初1434号案件中所负的债务997056.7元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徐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7日上午9:30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江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巴中市红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5299号原告胡琦与被告巴中市红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2日上午10:00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卢永: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3437号原告巴中诗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诗妃贸易有限公司撤诉。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魏心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4039号原告杨勇正与被告魏心平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提醒告知书等。判决如下:被告魏心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勇正支付欠款9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95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75%为标准,从2016年9月8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77元,由被告魏心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王强: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4873号原告巴中市鸿发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2日上午09:10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龚益:本院受理杨凯与被告李德庆、曾可兵、龚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599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二0二三年十一月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三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黄玲:本院受理原告刘雪华与被告黄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608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二0二三年十一月三日下午十三时三十分在本院三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赵波: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3民初1858号原告湖南信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晓燕、赵波(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1****571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恩阳区人民法院渔溪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王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仕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王强:本院受理的原告丁红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安建旭: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2700号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建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3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安建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费24992.37元;二、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安建旭抵押的车辆(车牌号:云A2G66Q,车架号LK5A6D1K8JA014750)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张荣、高春琴:本院受理的(2023)川0921民初1454号原告戚光波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荣、高春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戚光波支付代偿款1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张荣、高春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奉春与张强、夏冬意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一审[(2022)川0904民初1439号]、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3)川09民终486号],法院就张强、夏冬意对奉春构成名誉权侵权的事实予以确认,按照生效判决内容:张强、夏冬意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发布书面道歉声明向奉春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奉春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因张强、夏冬意未履行判决内容,经奉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特登报公告。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6286号周琼芳: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周琼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994.75元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利息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22年11月5日为违约金770.03元、利息1010.4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概由被告承担。上诉金额暂时合计18275.23元。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邱云同:本院受理的(2023)川0921民初2274号原告任永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4825元,并从2014年3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4%的标准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蓬溪县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6096号林兴波:本院受理原告易兵与被告林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决定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6199号陈国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陈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5199949Q121011043424)项下贷款提前到期;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6211.5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86211.59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5日起按照《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5199949Q121011043424)的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期律师费3000元及后续律师费;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就被告所有的川J8975T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SGUA82LXMG031729】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于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款项中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6414号吴磊:本院受理黄益碧与吴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吴磊立即给付下欠的挖机租赁费用17500元,并从欠款2021年2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利息2500元);2.由被告吴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5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6425号刘选林、梅家煦:本院受理冯凯与刘选林、梅家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劳务费共计4553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45535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截止到起诉之日利息约为5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5日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6432号饶浩、李凤兰:本院受理原告陈如平与被告饶浩、李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超出法定利息金额共计306365.7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郝修胜:本院执行的刘仕君与郝修胜、谢生福、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本院公告送达(2020)川0903执643号罚款决定书,决定主文:决定对郝修胜罚款共计10000元,限于在送达后5日内前交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公告内容,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并附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的刘舒宣告陈拥军失踪一案,经查:陈拥军,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籍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横欣街5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108266053,于 2012年9月15日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陈拥军本人或知其下落有关人士自即日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6418号唐辉:本院受理聂仇恩与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3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按照中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5日9时5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6146号遂宁名威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华川与被告遂宁名威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7.8万元购车款;3.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3.1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5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张心容: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和支行与被告付奎、张心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23日10时30分在安岳县人民法院兴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开庭日期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第一天上班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刘勇康:本院受理原告陈刚与被告刘勇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23日9时30分在安岳县人民法院兴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开庭日期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第一天上班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杨凡: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3597号原告李宇春与被告杨凡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21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杨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宇春支付婚生女杨宇菲、杨思宸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期间的抚养费计27000元;二、被告杨凡自2023年10月起逐月于每月9日前向原告李宇春支付婚生女杨宇菲、杨思宸的抚养费各1500元,直至杨宇菲、杨思宸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杨凡负担。你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岳县人民法院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1722号原告安礼军与安岳县永清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重庆市名爵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宣判。安礼军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二审撤销(2023)川2021民初1722号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安岳县人民法院杨凡: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3598号原告李宇春与被告杨凡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坐落于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长河源镇李家街20-24号等2处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安岳县不动产权第0014046号】和坐落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成洛大道3199号9栋1单元14层1402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23)龙泉驿区不动产权第0003464号】归原告李宇春所有;二、被告杨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宇春对判决第一项中的房产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分割费22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150元,由被告杨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岳县人民法院范朝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6493号原告吴帮英与被告范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帮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人10000元整人民币;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三十分在本院保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3)川2002民初5814号唐瑞:本院受理原告周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伍隍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周世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彭芳、刘绍富:本院受理原告张菊彬与被告彭芳、刘绍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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