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公告

  • 四川法治报
    2023年9月28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韩俊琦:本院受理(2023)川1402民初2625号原告刘红攀诉被告韩俊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402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韩俊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刘红攀借款5311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韩俊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刘红攀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三、驳回原告刘红攀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王林(曾用名:王灵):本院受理(2023)川1402民初2572号原告李聪诉被告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402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李聪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冯光俊:本院受理(2023)川1402民初2510号原告吴玉彪诉被告冯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402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冯光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吴玉彪借款200000元;二、驳回原告吴玉彪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任会元: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3870号原告朱高义与被告任会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会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高义借款本金92000元;二、驳回原告朱高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朱高义承担200元,被告任会元承担21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朱高义承担80元,被告任会元承担94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任会元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左秦川(500226198508170019):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3民初2638号原告廖玉珍与被告左秦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耿明华(住四川省越西县新民镇彩林村,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8710103413):本院受理原告白金贵、费国莲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两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403民初1273、1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273号)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1700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1274号)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7200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1273号)、270元(1274号),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原告家具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李凤君、张德松、四川乐开怀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向祥超与李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清云与张德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眉山市博睿空调有限公司与四川乐开怀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洪雅县人民法院钟小铃: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2760号原告刘永超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工人工资人工费28600元并按银行间同期借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及本案诉讼费。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旭阳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曹芮琦: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30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3563.87元及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陈凯: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306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6749.78元及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毛寅禄: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2604号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毛寅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荣县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毛寅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996.12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6月21日利息3464.91元,自2023年6月22日起,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90625‰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88元,由被告毛寅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荣县人民法院代永忠: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3033号原告易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清偿原告借款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徐发国: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2299号原告周丽琼、吴春生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发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丽琼、吴春生抚养费14000元;二、驳回原告周丽琼、吴春生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徐发国负担(原告周丽琼、吴春生已预交,被告徐发国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周丽琼、吴春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吴瑞波:本院受理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瑞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321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荣县人民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黄剑梅: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2645号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你清偿借款本金88236.7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并对被告位于荣县旭阳镇附东街38-3-502号成套住宅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限额16万元内享有优先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旭阳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蔡同兴: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3046号原告荣县建华茶厂与被告蔡同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46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事项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09点30分在本院双古人民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黄志刚:本院受理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6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截止2023年3月25日利息<含罚息>、复利为11102.3元;余欠利息<含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实欠利息<含罚息>为基数,自2023年3月26日起按(合同编号:荣 县 信 农 借 <2020> 003197-0123号)《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欠款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8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128元,由被告黄志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王玉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被告王玉华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卡号:6259989098936684)信用卡项下借款本金10257.76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止2023年3月17日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为1599.35元;余欠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以实欠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3月18日起按上述《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至欠款付清日止);二、被告王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卡号:6228369168885228)信用卡项下借款本金34672.09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止2023年3月17日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为1645.15元;余欠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以实欠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3月18日起按上述《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至欠款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4元,保全费502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2706元,由被告王玉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曹艺骅:本院受理原告何建平与被告曹艺骅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艺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建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55%计算至付清欠款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24元,由被告曹艺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胡爱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22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321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差欠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长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李国华: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诉你与祝茂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321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李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复利;2.被告李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3.被告祝茂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以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李国华追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代碧容: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3202号原告杨稀月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9868元并自2021年4月1日起以79868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支付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长山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龚永生: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2085号原告荣县旭阳镇泊金陶瓷经营部与被告龚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龚永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荣县旭阳镇泊金陶瓷经营部货款669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3年7月25日起以当期实际差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2023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至全部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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