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02号四川中宏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 单 位 职 工 杨 炳 元( 身 份 证 号 :511027************)于2020年11月20日新都区南丰大道融侨悦榕城项目工地上工作时发生事故,经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2021)川0114工认0830号)。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你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现杨炳元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360.75元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5964元,现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标准及金额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我中心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如有疑问,请派员持授权委托书与我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28-83977853。
成都市新都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