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存在未为职工唐春开设个人账户及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我中心于2025年9月2日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后3日内到我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于拟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决定的,可以在上述期限内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现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向你单位告知,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人民中路一段28号)领取《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公积金罚先〔2025〕6号)》,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