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禾冬)近日,随着法槌敲响,一起时间跨度长达16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尘埃落定。该案矛盾尖锐,法律关系复杂,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经过审理,既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又为民营企业发展预留了空间。
2009年,杨某向某置业公司购买商品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条件、交付日期及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标准,并注明违约金需在交房之日起30日内支付。因房屋未取得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杨某拒绝收房。
2016年,杨某首次起诉某置业公司索要逾期交房违约金,因双方未实际交房,违约金支付条件未成就而被法院依法驳回。2021年,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该置业公司交房,同年6月,双方完成交房手续。后某置业公司于2022年未经清算便简易注销,杨某遂起诉某投资公司(该置业公司简易注销前的唯一股东),要求支付长达10余年的巨额违约金。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杨某前诉因支付条件未成就而败诉,后诉因条件成就而提起,两诉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不构成重复起诉。同时,法院明确某投资公司作为某置业公司唯一股东,其在注销时承诺承担责任,应作为适格被告对某置业公司的债务承继清偿。此外,法院支持杨某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请,但杨某放任其损失扩大且主张违约金已近购房款的60%,全额支持有违公平,最终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减。
本案既坚决维护购房者“住有所居”的合法权益,有力回应民生关切,又通过合理酌减违约金避免企业陷入绝境,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传导出市场发展当以诚信为基的核心导向,实现了保护购房者权益、护航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的多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