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鼎新善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四川省锦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我与郑夕超(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6812086694)签订的《协议》,我已将(2019)川14民终8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你公司的债权(即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涛劳务费、材料综合费合计1408023元及利息(以1408023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法全部转让给郑夕超。
现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知你公司及相关义务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向债权受让人郑夕超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吴涛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