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兴武: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编号:金综违拆决字〔2024〕第0758号)的要求自行拆除金牛区科兴南路总面积约440平方米违法建设,分别位于原蓉城名片(科兴南路351、353、355、357号)面积约200平方米,原蓉城名片后侧玻璃房面积约80平方米,科兴南路359号面积约40平方米,科兴南路361号面积约40平方米,科兴南路363号面积约40平方米,科兴南路365号面积约4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予以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自行拆除金牛区科兴南路总面积约440平方米违法建设。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若你对上述催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金牛支队金泉大队(清淳三街187号)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注:本公告于2025年8月22日分别在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91号2单元6号、原蓉城名片(科兴南路351、353、355、357号)张贴并取证,同时于《四川法治报》上刊登。
成都市金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