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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郑忠华、钟豪、彭雨、彭彪与成都市小庭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索要工资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到联系到你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西市劳人仲案〔2025〕155、204、205、206号裁决书,裁决结果为:成都市小庭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10日内向郑忠华支付4026元、向钟豪支付2566元、向彭雨支付11000元、向彭彪支付5866元。请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领取地址:四川省西昌市风情园路5号,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方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