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生前跟我说了,这房子归我!”一句看似简单的口头承诺,在遗产继承中却常常引发争议。生活中,不少人以为长辈的口头承诺或录音可以作为继承依据,但真到了法庭上,却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算数”。
今年7月,福建省漳平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录音遗嘱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为公众敲响了警钟。
老林(化名)与妻子婚内共同购置了一栋房产,并育有一子一女。妻子早年过世后,老林于2022年8月因病去世,生前未订立书面遗嘱。老林去世后,其子持有一段录音,主张录音中老林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以此作为继承依据。然而,女儿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自己在老林晚年长期照料其生活起居,付出远超弟弟,房产理应由自己继承。
漳平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老林之子提交的录音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上述关于录音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遗嘱。
法院认为,因老林未立有效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经查明,老林晚年患病期间系由女儿长期负责日常照料、医疗陪护等事务,儿子在外务工鲜少归家。综合考量上述事实,法院最终判决案涉房产由女儿、儿子共同继承,其中,女儿分得70%份额,儿子分得30%份额。
法官提醒,订立遗嘱时,形式合法是前提。提前按法律规定立下有效遗嘱,才能让自己的意愿真正落地,千万别让“口头承诺”成为家人日后反目成仇的导火索。
据法治日报 王莹 涂健舒 郑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