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春银(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9007018311):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黄涛、高文中、高文福、徐波与四川尚通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莫春银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到联系到你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西市劳人仲案(案号西市劳人仲案[2025]164、168、169、170号)裁决书,裁决书结果为:莫春银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向高文中支付1325元、向高文福支付4790元、向徐波支付2305元、向黄涛支付1920元,四川尚通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拖欠的金额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请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领取地址:四川省西昌市风情园路5号,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方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申请,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