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之下,游泳是不少人消暑的选择,因此,溺水事件也屡见不鲜,每年有不少中小学生因为游泳、戏水而溺亡。如果发生溺亡,结伴同行的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13岁的小易(化名)与14岁的小杨(化名)、小雷(化名)、小陈(化名)、小谭(化名)、小段(化名)相约来到一水库泄洪通道“泄洪闸”外的水潭戏水。戏水玩耍过程中,小易发生溺水,结伴同行者及其找来的施救者积极施救,并报警求助。警察和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后,经抢救无效,确认小易溺水身亡。
小易父母遂将小杨、小雷、小陈、小谭、小段及他们的父母、该区域的负责单位、管理单位等一同诉至成都高新区法院养马法庭,要求小杨、小雷、小陈、小谭、小段及其父母共同对小易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49924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按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小杨、小雷、小陈、小谭、小段等在不擅长游泳的情形下,应当意识到在野外水域下水游泳、戏水存在危害生命安全的风险,相互之间应具有保护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义务,但案涉同伴之间并没有相互劝告、提示对方不要下水野泳、戏水。
虽然在发现小易溺水时,小杨等同行者有试图营救、向他人寻求帮助、报警等施救行为,但均不能免除相约一同前往案涉水潭的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小易系初中一年级学生,对到野外水潭戏水、游泳一事也应预见到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但仍与同伴一起到水潭游泳导致溺水身亡,对于其溺水死亡的损害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考量同伴之间的关系、是否下水、相约结伴的提议、交通工具提供等因素,即结伴同者的过错与小易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酌定由小易自行承担90%的责任,由小杨承担4%的责任、小陈承担2%的责任、小段承担2%的责任,小雷、小谭各自承担1%的责任。判决后原、被告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人。家长应不断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识和监护职责,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角色,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和监管。未成年人溺水,同伴应承担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救助义务。8岁以上18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被认为具备与其年龄和认知水平相符的救助能力,可以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救助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救助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能力,采取最为安全和合理的救助措施。最后,考虑到救助者本身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其救助结果的期望应保持合理,不应过分苛求其必须成功救活溺水者。我们应当鼓励未成年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冷静思考,采取恰当的行动,而不是盲目冲动。同时,社会和学校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以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