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 733265)、施少明(身份证号码:513426198107113510):本委受理的蒋文金、朱德洪、蒋正兵、杨军、蒋正刚、蒋玲诉四川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少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西市劳人仲案〔2025〕101、102、103、104、105、106号),因无法联系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结果为:四川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少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蒋文金支付9000元、向朱德洪支付5130元、向蒋正兵支付10000元、向杨军支付6000元、向蒋正刚支付6000元、向蒋玲支付17608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发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地址:四川省西昌市风情园路5号西昌市人社局3楼仲裁院(309室),联系电话:0834-3204324。
特此公告。
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