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约评论员 林小明
2024年4月,山东省淄博市一家饭店的老板张女士历经4年诉讼,最终从“互殴者”变成了“正当防卫者”,标志着全国首例治安领域正当防卫抗诉案尘埃落定,被誉为“正当防卫的标志性判决”。
毋庸讳言,全国首例治安领域正当防卫抗诉案的结果得来不易,这既有当事人的坚持,也有社会舆论对“被打就该还手”的呼吁,更有相关单位对法治和正义的执着追求。如何让“首例”成为今后治安领域中的“惯例”?对所有人而言,仍有漫漫长路要走。
该“首例”为何能引发巨大的社会反响?盖因公众苦“互殴”久矣。“被打不敢还手,还手就是互殴!”这在过去是很多人遭遇过的隐痛。虽说“道远且长,行必能至”,但法贵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明确的法律兜底,有执法必严的执法者依法践行,有社会大众普遍的认同,“首例”才具有现实意义。
有“首例”的示范效应后,要想类似情况开花结果,还需配套的法律法规跟随,毕竟“一民之轨,莫如法”;还需司法实践中对互殴认定的真正纠偏,毕竟“徒法不足以自行”;更需要社会大众对此有深入的认知,毕竟“不知法则易迷,不学法则难行”。
“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所幸,在刑事领域对正当防卫有明确规定之后,民法领域也对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也将增加“正当防卫”相关条款提上了审议日程。假以时日,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也就是普通大众最可能触及的领域内,“正当防卫”将有法可依、师出有名。
尽管“首例”是检验治安领域正当防卫的“测温计”,但只有在配套法律法规契合了社会实际后,正当防卫才能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指引,才能成为对抗施暴者最有力的武器,人们也才有反抗不法侵害的勇气和底气。
在此前的相关规定中,并不缺乏对治安领域中正当防卫的评判,但更多类似“首例”的案件并没有获得好的结果,这说明在执法过程中,还需要正确地理解和运用相应规定,让更多“同案”可以“同判”——收获类似结果。这样一来,才能增强人们对治安领域正当防卫的信心,也才能让施暴者对其可能招致的后果有所预判,在实施不法行为时有所忌惮,社会秩序自然将向好发展。
由是,我们须得为“首例”叫好,因为它开启了大众生活领域中对“互殴”回归“正当防卫”的里程,只有正当和法治成为常态,安居乐业才可以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