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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史朝波与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洪劳人仲案〔2025〕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次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6日至4月9日工资551.72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次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13855.78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洪雅县洪川镇九胜大道371号,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