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成青人社监处决〔2025〕3号)
四川仝智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C8KU8F0U )
经查,你单位从2023年2月1日招用李成杰从事“单位技术售前”工作后,确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李成杰2023年7月至9月工资的行为事实,该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另查明,你单位与李成杰已协商确定从2023年9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而你单位再为李成杰代扣代缴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的社保和医保共计8208元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且仅为李成杰缴纳2023年的10月和11月的医保共计1116元。对于你单位已为李成杰缴纳的2023年10月和11月的医保费用共计1116元,李成杰同意由其个人全额承担。
据此,本局决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1.责令四川仝智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李成杰(身份证号:511011199910098299)清偿工资7092元(柒仟零玖拾贰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局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西华门街19号5栋801室联系人:万军杨丕孚联系电话:028-86271190 028-86258909
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7日